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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企业清算期可享税收优惠,你怎么看?
2019.02.21

近日,一则新闻引起了大家的关注:上海市虹口区一家企业在税务部门办理企业注销清税时,收到了一份特殊的“红包”:原本以为要注销,与国家此次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无缘,没想到仍然享受到了减税红利。因1月份发生业务,产生了应纳税所得额约7.8万元。按照老政策,实际税负10%,需缴纳约0.78万元企业所得税,而新的减税措施实施后,可以享受税负低至5%的优惠政策,只需缴纳0.39万元,相当于打了对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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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讨论这个话题,是因为我在看到相关微信媒体转发上海税务局这篇新闻中,有部分人在说,上海税务局这次有了很大的政策突破,允许注销企业在清算期也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了。那究竟是上海税务局突破了政策给予小微税收优惠,还是我们部分人员错误地理解新闻而得出了错误的结论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的规定,在一个企业清算当年,按政策规定实际涉及到两个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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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当年1月1日到企业宣布确定的当年停止生产经营的日期,这一期间属于当年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企业在注销前,应该就这一期间的所得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按规定进行当年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写对应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在这个区间内,企业仍然属于生产经营期,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条件的(小微、高新、软件等)可以正常按规定享受各类税收优惠。

从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日的次日到企业清算完成日,这个属于企业的清算期,按照财税【2009】60号的规定,清算期属于另外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当然,这个纳税年度根据企业的清算期长短来看,有可能清算期这个独立的纳税年度会长于一个公历年度。在企业的清算期,鉴于企业已经停止生产经营,从财税【2009】60号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主表和附表来看,清算期所得主要来自于两项:一项是资产处置损益,另一项是负债清偿损益。在这个期限内,企业能享受的税收优惠应该仅限于资产处置过程中符合条件的税收优惠(比如国债处置环节相当于持有期间的利息免税-总局2011年36号公告),对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税收优惠,企业在清算期这个独立的纳税年度应该是不能享受的。

所以,这里回过头来看一下上海税务局网站发的这篇新闻稿,虽然新闻的题目是《企业注销,还能减税?税务局:没错》,这个可能给大家一个错觉就是,企业清算期也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待遇,这个似乎是上海税务局有了很大的政策突破。但是,具体到新闻内容看,文中明确写的是企业1月份发生业务,产生了应纳税所得额7.8万元,是这部分所得享受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而按照我们上面的分析,这部分经营所得并不是清算期这个纳税年度的所得,而是该企业注销当年,从1月1日——停止生产经营日这个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所得,这个期间所得当然可以正常享受经营所得的各项税收优惠待遇。

因此,正如新闻标题所说,上海税务局:没错。在这个问题上,上海税务局的这个做法并无任何政策突破,允许企业在清算期享受经营所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这个应该是大家的误读。

当然了,既然企业清算期的资产处置损益不能享受经营所得的税收优惠待遇,企业能否认为调整停止生产经营日,将部分资产处置提前到正常生产经营期完整来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呢,这个当然是没有问题的,属于合法的税收筹划安排。本来停止生产经营日的判断也是有赖于企业自己的选择。

最后一个可以进一步深入探讨的问题是,企业在清算期这个纳税年度是否就没有任何经营所得呢?因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来看,清算期所得就是来源于两个,一个是资产处置损益,一个是债务清偿损益。这里第一个问题我们认为,企业正常经营期存货的销售应该属于经营所得。但是,清算期内,存货的变卖应该就属于资产处置损益,不应归入经营所得。那除此之外,有没有其他的经营所得可能在清算期出现呢?这个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就很可能会产生。根据财税【2009】60号的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的企业,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破产企业的清算期这个纳税年度就有可能大于1年。此时,在破产清算期间企业可能仍然会取得房屋出租的租金收入,但这个租金收入既不属于资产处置损益,也不属于债务清偿损益。破产清算期内出租的相关流转税应该属于共益债务,优先清偿。但这部分租金的企业所得税在清算期如何处理就是难题,清算申报表没体现。当然这个问题背后带来的更大的值得讨论的问题就是,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如果严格按照财税【2009】60号的规定来算,破产企业由于涉及重大债务豁免,会出现巨额的债务清偿损益,即清算期所得为正数,但企业又破产了,这个企业所得税是否要缴纳,谁来缴纳,这个就是在破产重组中涉及到的棘手问题了。因此,从一个清算期税收优惠的话题,可以衍生出更多值得大家进一步探讨的有趣且重要的税收话题。

作者:中汇税务集团合伙人/全国技术总监 赵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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