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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小微!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请收好~
2018.11.15

11月初,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强调要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并走向更加广阔舞台。

民营企业是国家发展的重要力量,而其中千千万万的小微企业则更是蕴藏着无穷的成长潜力,小编在此特意整理了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大家一起撸起袖子加油干吧!

一、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规定:

“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

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四、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二条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配套经济优惠政策

为了激活小微企业的活力,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配套的经济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通过将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来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选定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来源:厦门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