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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的相关政策及税务处理探讨
2015年09月16日

       差旅费是我们每家公司财务上都会碰到的一块费用,如何正确的开支差旅费,差旅费有哪些涉税处理?今天我们一起来探讨下:
       我们可以把差旅费分成差旅费用及差旅补助。
       差旅费用是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属于与企业经营相关的费用,如员工垫付费用,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销,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符合生产经营常规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符合三个基本原则: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真实性是税前扣除的首要原则,要求纳税人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合法、有效凭证。(差旅费用,按照实际发生列支,同时需要发票,方能在税前扣除)
        差旅补助是对员工的额外现金补助,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关于差旅补助的标准由财政部门制定,目前对企业无具体标准,仅对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请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因此,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财行[2013]53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发放给出差人员的差旅费包干补助,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的规定,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部分,应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差旅补助,属于工资性质补助,需合并到员工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未超过标准的部分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先看当地标准,当地没有标准,按照财行[2013]531号规定执行)。
       一、差旅费开支范围及标准
     1.《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八条“差旅费标准由企业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2007年出台的新《企业财务通则》并无具体规定。
        2.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规定,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本条明确了差旅费的定义,差旅费包含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这两者如果实行按一定标准包干可以被认为是差旅补助,差旅补助在国税发【1994】089号文中被称为差旅费津贴。) 
  (该政策并非直接的个税标准,但实务中往往是税务机关参考确定个税标准的依据)

        二、差旅费的涉税处理
       1.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对成本费用支出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未对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具体明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由此可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实施后,并未出台具体文件对有关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具体明确。已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下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该扣除办法明确了差旅费可以作为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
       综上所述,在目前国家并未明确差旅费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企业对发生的这项费用,仍应该按照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规定,在真实、合理、合法的条件下归集和列支,待具体文件出台后再行调整。
       2.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但该文件所说的“津贴、补贴”不包括差旅费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因此,对个人在规定标准内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建议议企业在实务中,可采取两种方式列支差旅费:对出差补助(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可按合理标准采取限额包干方式列支(具体标准先看当地标准,当地没有标准,按照财行[2013]531号规定),对差旅费用据实列支,按发票据实扣除。

       附:浙江省国税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问:企业职工到外地出差,随差旅费报销的出差补贴税前扣除标准如何?

       答:企业支付的差旅费补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在税前扣除。
       一、企业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企业有明确的差旅费补贴标准;无明确差旅费补贴标准,可参照所在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
       三、有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出差人姓名、时间、地点、内容、支付凭证等。

 

作者:陈飞 方敬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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