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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该如何处理?
2018年07月12日

众所周知,5月1日深化增值税改革举措正式实施,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之一。那么,在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大家在报税过程中多少会遇到各式各样的疑问,现在小编就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该如何处理这个典型问题与大伙做个探讨。

案例一

A企业依照相关规定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在转登记后,原来A企业中未进行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该如何处理呢?

针对案例中出现的情况,税务机关给出的答案是: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但是同时要注意的是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在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案例二

B企业在还未转登记前销售了一批货物,却在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发生了货物的退回。出现这类问题时候,又该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呢?

答:根据税务机关的文件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一种情况是: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另一种情况: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此外,转登记纳税人要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情况。

最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更多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问题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了解哦。

来源:厦门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