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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法》十问十答
2018年09月18日

1.为什么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

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提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党的十九大要求深化税收制度改革。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全面落实上述要求的具体举措。二是完善现行税制的要求。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一系列问题,如分类征税方式下不同所得项目之间的税负不尽平衡,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多年来没有调整,费用扣除方式较为单一,工资薪金所得的中低档税率级距较窄等,需要通过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予以解决。三是改善民生,调节收入分配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增速较快,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但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有必要完善税制,适当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更好的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2.此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践行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合理降低中等以下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更好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

3、此次改革的主要变化点有哪些?

一是首次提出综合所得概念。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实行按年计税,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二是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综合考虑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的变化,兼顾一定的前瞻性,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从原来的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每年6万元)。三是新增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四是调整优化税率结构。对四项劳动性所得,以现行工薪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级距;对经营性所得,在维持现行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的基础上,大幅度调整了各档次税率级距。五是完善涉外政策。一是将居民纳税人的居住时间判定标准从原来的满1年修改为满183天;二是首次增加反避税条款,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六是推进个人所得税征管配套改革。推进部门共治共管和联合惩戒,完善自然人税收管理法律支撑。

4.改革后,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有什么变化?

改革前后,分类所得的征管模式不变,继续依靠代扣代缴,实行按月、按次计税。改革后,综合所得将采取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方式,按年计税,按月、按次预缴或扣缴税款。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的征管模式。(1)按年计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个人年度应纳税款。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同时,为鼓励创作,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再减按70%计算。(2)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日常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所得时,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年度终了,在日常预扣预缴税款的基础上,个人按年汇总全年收入和扣除后,计算税款并办理自行申报。(3)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纳税人取得的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后的年度应纳税款,与日常已缴税款进行清算,由纳税人依法补缴或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4)优化服务、事后抽查。不断优化纳税服务,简化办税流程,拓展办税渠道,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年度自行申报期结束后,结合第三方信息,按照相关风险指标,筛选一定比例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情况进行检查,促进纳税遵从。

5.此次改革提出了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等新概念,这些概念有什么区别?

改革后,综合所得的扣除主要包括四类: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是最为基础的一项生计扣除,全员适用,是综合考虑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的变化而确定的定额扣除标准。专项扣除,是对现行规定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即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进行归纳后的一个概念。专项附加扣除,是在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之上,适度缓解个人在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支出压力,首次新增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进一步增强税制的公平性、合理性。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是指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等。

6、综合所得的税率表有哪些调整?

在维持7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变的基础上,进一步拉长3%、10%、20%三档较低税率对应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维持不变。这样处理:一是7级税率可以较好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税率级次过少,不利于精准调节收入分配。二是扩大中低档税率级距,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改革后,广大纳税人都能够不同程度的享受到减税的红利,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获益更大。

7.经营所得税率表进行了哪些调整?

为平衡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的税负水平,经营所得税率表在维持原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5%至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大幅度调整各档次税率级距,如最低税率5%对应的级距由原1.5万元提高到3万元;最高税率35%对应的级距上限由原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切实减轻了纳税人税收负担。

8.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综合所得),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上四项简称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同时,为鼓励创作,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再减按70%计算。

9、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所得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对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即应纳税所得额)。非居民个人取得的稿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再减按7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后,将转变为居民纳税人,其已扣缴的税款,可以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0、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是如何分步实施的?

新税法分两步实施到位:第一步,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对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按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适用按月度换算的新税率表,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对纳税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按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同时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表。具体操作如下:(1)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税款扣缴单位10月1日后实际发放工资时适用每月5000元的新标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税款,并于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10月1日之前向纳税人发放的工资薪金,仍然按照35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计算个人所得税。(2)计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款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款,2018年汇算清缴时,需分段计算,前9个月适用35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并适用原税法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后3个月适用5000元/月的新标准,并适用新税法经营所得税率表。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执行。第二步,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