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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税新政下,出口退税怎么退?
2019年05月09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明确,从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相应的,出口退税率也作了调整,出口企业在适用出口退税政策时,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一)出口退税率调整

目前,我国针对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简称出口货物服务)设定的退税率有两种:一种是退税率与征税率一致的;另一种是退税率小于征税率的。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中同步调整出口退税率,仅涉及征退税率一致的出口货物服务,对于原退税率小于征税率的,出口退税率不作调整。

具体来说,即自4月1日起,原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6%的出口货物服务,退税率调整为13%;原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0%的出口货物服务,退税率调整为9%。同时,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二)过渡政策

为尽量减轻退税率调整对出口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国家对此次退税率发生调整的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设置了3个月过渡期(此次不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服务、跨境应税行为,不涉及过渡政策问题),过渡政策区分不同退税方式而不同。

1、免退税办法(适用外贸企业)

2019年6月30日前(含4月1日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货物服务(原征退税率均为16%或10%的)、跨境应税行为(原征税率均为10%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的16%(10%)税率征收增值税的,继续按照16%(10%)的退税率退税;购进时按调整后的13%(9%)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9%)的退税率。

2019年7月1日起,出口上述货物服务,无论企业购进时按16%还是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统一执行13%的退税率;无论企业购进时按10%还是按9%税率征收增值税的,统一执行9%的退税率。

2、免抵退税办法(适用生产型出口企业)

2019年6月30日前(含4月1日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货物服务(原征退税率均为16%或10%的),继续执行16%(10%)的退税率。在过渡期内,生产企业可能出现购入13%(9%)税率的货物,或者内销货物适用13%(9%)税率,但其出口退税率在调整前为16%(10%),企业在6月30日前出口货物依然适用16%(10%)的退税率,按照有关计算公式计算免抵退税额时,征退税率之差要视为零来参与计算免抵退税额。自2019年7月1日起,出口上述货物服务,执行调整后的13%(9%)的退税率。

本次公告中,对于过渡期描述“含4月1日”,可作为如下理解。

例如:

一家外贸企业4月1日前报关出口了一批适用税率16%(10%)的货物,4月1日之后取得13%(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13%(9%)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如外贸企业4月1日后报关出口取得的是16%(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执行16%(10%)的退税率。如果一家生产企业4月1日前报关出口了一批适用税率16%(10%)的货物,应执行16%(10%)的退税率。

3、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时间以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三)退税率执行时间和出口时间的确定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应按照下列原则确认:

一是报关出口(不含保税区出口)的,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是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以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是非报关出口的,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来源:南京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