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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做好2019年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的通知
2020年04月17日

深证上〔2020〕275号

各上市公司:

根据《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当前,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部分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工作遇到一定困难。对于确实难以按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情况,根据《证券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22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报告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克服困难,尽可能按期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加强与负责年度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提供必要人员支持,密切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依法履职工作,创新审计方式,创造条件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抓紧推进审计工作。

二、上市公司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可以按照证监会《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及本通知规定延期披露,但原则上不晚于6月30日。

上市公司拟延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原则上应当于4月20日前发布年度报告延期披露的临时公告,确有困难的可适当延后,但最迟不晚于4月30日。对拟延期披露但未在4月20日前发布临时公告的,本所视情况提请证监局进行核查。

前款临时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无法按期披露经审计年度报告是否系受疫情影响,受疫情影响的事项、影响程度、年度报告编制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为尽快披露年度报告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并明确预计披露经审计年度报告的时间。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召开会议审议上述事项,并形成明确意见。

三、上市公司拟延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应当至少已经召开董事会聘请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出具专项意见,核查上市公司前述与年度报告审计相关事项是否属实,说明未能按期出具审计报告的原因、审计受限科目和程度、审计工作进展,以及为尽快完成审计工作已采取和拟采取措施、并明确预计完成审计报告的时间。该专项意见应当与前条规定的临时公告一并披露。

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发布年度报告延期披露的临时公告及年审会计师专项意见的,不适用本通知规定,不予延期;如其未在4月30日前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依照未在法定期限披露年度报告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上市公司拟延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可以在4月30日前披露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披露的内容及格式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且与经审计年度报告不存在重大差异。无法做出保证的,应当说明可能存在的差异事项、具体理由,并充分揭示风险。同时,应当对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等重大违规行为发表明确意见。

五、上市公司拟延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仍应当在4月30日前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且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前述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的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的,可免于披露相关公告。

六、上市公司拟延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其年度股东大会可相应顺延至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披露后的2个月内召开,且不晚于8月31日。

七、上市公司前期披露其股票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风险,或者按照本通知规定披露的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显示其股票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风险的,应当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并在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披露前每周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八、上市公司符合证监会《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及本通知规定延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不适用本所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而实施停复牌、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相关规定,本所不因此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上市公司经延期仍未能在延期公告预计的时间内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但在6月30日前披露的,不适用本所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而实施停复牌、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相关规定,但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应当承担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责任。

九、上市公司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后,相应适用本所停复牌、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经延期但未能在6月30日前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也无充分理由说明系受疫情影响并出具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明确支持意见的,依照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的相关规定处理。

十、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聘请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实事求是、勤勉尽责,确因疫情影响客观上无法按期开展审计工作及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方可依据本通知规定延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本所将加强对上市公司延期披露经审计年度报告事项的监管,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十一、本所将进一步做好本次疫情涉及的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咨询等工作,设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专项服务通道,全力支持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主体做好2019年年报审计及披露工作。联系方式具体详见本所《关于全力支持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坚决打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阻击战的通知》(深证上〔2020〕67号)。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年度报告延期披露公告格式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专项说明格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