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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挂牌公司等2019年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年04月17日

股转系统公告〔2020〕264号

各市场主体:

为统筹做好挂牌公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和2019年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妥善解决挂牌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实际困难,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国股转公司根据《证券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22号)要求,对挂牌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作出相应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按期披露年度报告是挂牌公司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按照《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挂牌公司应当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其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挂牌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坚持“应披尽披”原则,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挂牌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克服困难,尽可能按期披露经审计年度报告,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挂牌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安排审计时间,配备必要人员,及时准备并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及相关凭证,协调并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如期完成审计工作。

(二)为保证审计质量,挂牌公司应选择具备胜任能力、诚信记录和声誉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如确需聘请新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年审机构,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第14号—挂牌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公告》要求,披露新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情况、专业胜任能力、近三年诚信记录、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购买职业保险情况等。

二、受疫情影响延期披露经审计年度报告相关安排

(一)挂牌公司因自身或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可以按照证监会《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及本通知规定延期披露,但原则上不晚于6月30日。

挂牌公司拟延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应当将相关事项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及时发布延期披露年度报告的临时公告,据实说明无法按期披露是否系受疫情影响、受疫情影响事项和程度,说明当前年度报告编制及审计工作进展、为尽快披露经审计年度报告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并明确预计披露时间。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召开会议审议上述事项。

负责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挂牌公司年报延期披露出具专项意见的必备内容》(附件1)的要求,出具专项意见,核查挂牌公司前述与年度报告审计有关事项说明是否属实,并说明未能按期出具审计报告的原因、审计受限科目和程度、审计工作进展,以及为尽快完成审计工作已采取和拟采取措施,明确预计完成审计报告的时间。该专项意见应与前述临时公告一并披露。

主办券商应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主办券商关于挂牌公司年报延期披露出具专项意见的必备内容》(附件2)要求,出具专项意见,核查挂牌公司前述与年度报告审计有关事项说明是否属实,并说明对挂牌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工作的督导情况等。该专项意见应与前述临时公告、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意见一并披露。主办券商如发现挂牌公司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重大违规行为的,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并督导挂牌公司就相关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挂牌公司拟延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原则上应当于4月20日前发布年度报告延期披露的临时公告、会计师事务所及主办券商专项意见,确有困难的可适当延后,但最迟不晚于4月30日。挂牌公司4月30日前仍未披露上述文件的,不适用本通知规定,不予延期,全国股转公司将依照未按期披露年度报告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挂牌公司拟延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可以在4月30日前参照《挂牌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披露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或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十六条相关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与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不存在重大差异。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上述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与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不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说明可能存在差异的事项、无法保证的原因,并对外披露,充分提示风险。

(三)挂牌公司拟延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如需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应当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第一季度报告且不得早于前述主要经营业绩的披露时间。

(四)挂牌公司按照本通知延期披露经审计的2019年年度报告的,其年度股东大会可相应延期至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披露后2个月内召开,且不晚于8月31日。

(五)挂牌公司在本通知规定的延期期间内,应当每10个交易日披露一次进展公告,就年度报告审计及编制工作情况、经审计年度报告预计披露时间等进行说明,并就公司股票存在被暂停转让及终止挂牌的风险进行充分揭示,直至经审计年度报告发布。

(六)对确因疫情影响客观上无法在4月30前披露经审计年度报告且已按照本通知要求披露临时公告及中介机构专项意见的挂牌公司,我司在延期披露的合理期限内,不对其股票采取暂停转让、终止挂牌等措施,不对其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三、其他安排

(一)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以下简称“两网退市公司”)确因疫情影响无法在2020年4月30日之前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两网退市公司及其中介机构应当参照挂牌公司受疫情影响延期披露经审计年度报告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上述两网退市公司原则上应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披露经审计年度报告,逾期仍未披露的,其股票原则上将自2020年7月的第一个转让日起调整为每周转让一次。其他未受疫情影响且未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经审计年度报告的两网退市公司,其股票将自2020年5月的第一个转让日起调整为每周转让一次。

(二)全国股转公司已发布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在线课程,各市场主体可通过我司官方网站及时掌握年度报告披露要求及应当关注事项。同时,全国股转公司已设置信息披露咨询专岗(010-63889549),安排人员及时解答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相关咨询,为挂牌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主办券商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三)挂牌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主办券商应当实事求是、勤勉尽责,确因疫情影响客观上不能按期开展审计工作及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方可按照本通知规定延期。全国股转公司将加强对有关公司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的事后监管。对于披露和说明不实、利用疫情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和职责等违规行为,全国股转公司将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1. 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挂牌公司年报延期披露出具专项意见的必备内容

2. 主办券商关于挂牌公司年报延期披露出具专项意见的必备内容

全国股转公司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