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实务中,贷款服务相关进项税的处理一直是高频争议点。尤其是2026年《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后,虽部分条款有所调整,但贷款服务进项税不得抵扣的核心规则得以固化,且对费用性质界定、抵扣边界划分提出了更精细化要求。本文结合最新政策、典型案例及征管实践,为企业及财税从业者厘清贷款服务进项税不得抵扣的关键要点,规避税务风险。
一、政策依据:明确不得抵扣的核心法规框架
贷款服务进项税不得抵扣的规则,贯穿于营改增以来的政策体系,《增值税法》实施后进一步予以明确,核心依据如下:
(一)基础法规支撑
1.《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及附件2:作为营改增核心政策,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界定了贷款服务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附件2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各类费用,进项税不得抵扣。
3.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答复口径:针对融资性售后回租、票据贴现等特殊业务,明确其利息性质收入按贷款服务计税,对应进项税不得抵扣(如浙江12366对“融资租赁租赁利息”发票抵扣问题的答复)。
(二)政策核心边界:“贷款服务”的界定标准
判断进项税是否可抵扣,首要前提是准确界定业务是否属于“贷款服务”。根据财税〔2016〕36号文注释,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保本利息收入: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
•利息性质业务:信用卡透支利息、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融资融券利息,以及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
•特殊融资业务:融资性售后回租(本质为抵押贷款,利息部分按贷款服务计税)、法人账户透支业务(透支手续费本质属于贷款服务);
•视同贷款业务: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不得抵扣的具体范围:利息及关联费用的精细化划分
并非所有与金融机构发生的费用进项税都不得抵扣,核心区分标准在于“是否与贷款服务直接相关”及“服务提供方是否为贷款方”,具体可分为两类情形:
(一)绝对不得抵扣的情形
1. 贷款利息支出:企业向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对应进项税一律不得抵扣,无论利率高低、是否关联方借款。
2. 贷款方收取的关联费用: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额度管理费、审批费等,均属于贷款服务的价外费用性质,进项税不得抵扣。典型案例:某证券公司向银行支付的法人账户透支手续费,虽发票品目为“金融服务”,但实质为贷款服务相关费用,最终被要求做进项税转出。
3. 特殊业务利息性质支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支付的利息部分、票据贴现业务中支付的贴现息,均按贷款服务计税,对应进项税不得抵扣。
(二)可抵扣的例外情形
并非所有金融服务费用都不可抵扣,以下情形需与贷款服务严格区分,对应进项税可合规抵扣:
1. 第三方独立服务费用:委托非贷款方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融资咨询、方案设计、尽调等服务,若服务内容与贷款业务无直接捆绑,属于独立应税服务,可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例如:企业向银行贷款时,委托第三方财务公司设计融资方案支付的费用,进项税可抵扣。
2. 非贷款相关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金融机构收取的与贷款业务无关的账户管理费、结算手续费、银行卡年费等,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而非贷款服务,进项税可抵扣。
三、典型风险案例:这些误区一定要规避
在实务操作中,不少企业因对政策理解偏差,误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抵扣,引发税务风险。以下两个典型案例值得警惕:
案例1:法人账户透支手续费误抵扣
某证券公司定期向银行支付固定金额手续费,发票品目为“金融服务”,企业将其作为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抵扣进项税。税务机关核查发现,该费用为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手续费,实质是企业为占用银行资金支付的融资成本,属于贷款服务范畴。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该费用进项税不得抵扣,企业需做进项税转出并补缴税款。
案例2:贷款关联顾问费违规抵扣
某机械厂向银行申请经营贷款,支付贷款利息50万元及投融资顾问费20万元,财务人员将两笔费用对应的进项税均予以抵扣。税务机关检查时指出,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顾问费为贷款方收取的与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进项税不得抵扣,企业需转出进项税并缴纳滞纳金。
四、合规操作指引:四步做好进项税管理
为精准把控贷款服务进项税抵扣风险,企业应建立全流程合规管理机制,重点做好以下四步:
(一)精准界定业务性质
收到金融服务发票时,首先结合合同、业务实质判断是否属于贷款服务。核心关注:资金是否存在占用、拆借行为,费用是否与贷款直接挂钩,服务提供方是否为贷款方。对法人账户透支、票据贴现、售后回租等特殊业务,需重点核查费用本质是否为利息性质。
(二)规范费用核算与发票管理
单独核算贷款服务相关费用,将利息支出、贷款方收取的关联费用与第三方服务费用、非贷款相关金融服务费用区分核算,避免混抵。同时,严格审核发票品目、开票方信息,对贷款方开具的“顾问费”“手续费”发票,重点核实业务关联性。
(三)建立进项税抵扣审核机制
在进项税勾选认证前,由财税部门牵头审核发票对应的业务实质,对疑似贷款服务相关费用,查阅合同、付款凭证等资料,确认不可抵扣的及时做进项税转出,避免逾期被税务机关查处。
(四)关注政策动态与征管口径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贷款服务进项税暂不得抵扣”,预留政策调整空间。企业需持续关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政策,同时结合当地税务机关征管口径(如12366答复、税务稽查案例),动态调整抵扣策略。
五、总 结
贷款服务进项税不得抵扣的核心逻辑,在于维持增值税链条完整性与融资业务的税收中性。2026年新规实施后,政策边界更清晰,但对业务实质判断的要求更高。企业及财税从业者需跳出“发票品目至上”的误区,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精准区分贷款服务与其他金融服务,规范费用核算与抵扣管理。
作为税务师事务所,建议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重点排查贷款服务进项税抵扣风险,尤其是融资业务复杂的企业,可通过梳理费用明细、核查合同条款、对接征管口径等方式,帮助客户建立合规体系,规避税务风险。
作者:中汇新疆税务师事务所经理 张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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