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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合规"警戒线":从A企业补税案看环保税易忽视的三大误区
2026年05月29日

环境保护税作为我国首个体现"绿色税制"特征的重要税种,自2018年开征以来在促进治污减排、推动绿色发展方面成效显著。但在实务操作中,由于政策复杂性及企业认知偏差,仍存在诸多合规风险点。本文通过剖析A企业环保税追缴案例,揭示三大典型误区,为企业规范纳税提供借鉴。

一、应税污染物税目认定偏差

A公司采用自动监测与委托监测相结合方式开展污染物监测。其自动监测系统覆盖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三类大气污染物,另委托第三方机构专项监测汞及其化合物。但在环保税申报中,仅就自动监测的三类污染物履行申报义务,未将委托监测的汞及其化合物纳入污染当量数综合排序。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规定,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经税务机关核查,2022年至2024年,A公司汞及其化合物污染当量数多次进入前三项序列。经过税务机关的辅导,A公司进行了更正申报并补缴了相应税款及滞纳金。

二、委托监测数据应用失当

2024年12月, A公司委托检测机构监测汞及其化合物污染物排放情况。经测算,2024年第四季度汞及其化合物均属于大气污染物前三项,需要申报环保税。根据12月的监测数据浓度值,A公司汞及其化合物未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50%,可以享受环保税减免。A公司申报2024年第四季度环保税时,2024年10月至12月均享受了50%环保税减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采用委托监测方式,在规定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纳税人采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申报减免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取得申报当月的监测数据;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环境保护税。

根据上述政策,A公司10月、11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沿用12月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但A公司要享受环保税减免优惠,必须按月提供监测数据,不能直接沿用同一季度不同月份的监测数据。因此,A公司10月、11月汞及其化合物不能享受环保税减免。

三、排放口超标连带责任误判

A公司有1#,2#两个烟囱废气排放口,2023年5月,1#排放口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为105.00mg/m³,2#排放口为43.90mg/m³,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为100mg/m³。

A公司认为1号烟囱排放浓度值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享受环保税减免,但2号烟囱未超过排放标准的50%,可以减按百分之五十申报环境保护税。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监测机构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平均值。

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前款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

根据上述政策,A公司任何一个排放口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将导致整体丧失优惠,所有排放口均不能减征环境保护税。因此,A公司2#排放口也不符合免税条件,需要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作者:湖南中汇税务师事务所经理  徐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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