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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好声音:商业模式、成功原因、纳税节税
2013年09月17日

 

作者:王冬生
 
       “中国好声音”第二季势头不减当年,从节节攀升的广告费中,可见一斑,据称广告费由以前的15秒15万上涨到30多万,收视率在5%以上,相关各方都获取了巨大的商业利益。但是,挣钱别忘纳税,作为电视观众,在看热闹的同时,了解其商业模式,分析其成功的原因,探讨有关各方的纳税义务,如何从节税的角度进一步优化其商业模式,或许有些意义。
       本文主要探讨以下四个问题:
       一、“中国好声音”的商业模式
       二、“中国好声音”的成功原因
       三、“中国好声音”有关各方的涉税问题
       四、“中国好声音”税收筹划与商业模式的优化
       一、“中国好声音”的商业模式
       商业模式简单理解,就是钱是怎么挣的。“中国好声音”的商业模式可以归结为引进版权,制播分离,收入共享。2011年,IPCN国际传媒从原版权方荷兰Talpa公司手中买断其在中国地区的独家发行权,将其制作权授予灿星制作公司,灿星制作公司将节目做好后,将播出权授予浙江卫视。
       浙江卫视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广告费,浙江卫视再支付灿星制作公司版权费、灿星制作公司给IPCN公司,IPCN公司给荷兰Talpa公司分别支付版权费。参与节目制作的导师的报酬是劳务费。但是浙江卫视不是用一定的金额,买断灿星公司的版权,灿星公司可以不封顶地分享浙江卫视的广告收入。
       业务流的链条是:
       Talpa公司——>IPCN国际传媒——>灿星制作公司——>浙江卫视——>电视观众
       现金流的链条是:
       广告投放企业——>浙江卫视——>灿星制作公司——>IPCN国际传媒——>Talpa公司
       二、“中国好声音”的成功原因
       任何事情的成功,都是多种因素共同促成的。“中国好声音”的商业模式并无特别特殊的地方,其成功的原因众说纷纭,但似乎可以归结如下几条:
       草根路线;
       利益共享;
       标准单一;
       客观公正;
       轻松愉快;
       引起共鸣;
       顺应主流;
       雅俗共赏
       草根路线有助于吸引普通观众。电视节目成功的主要标志是收视率,收视率取决于普通的电视观众。普通观众一般关注与自己类似或接近的人和事。“中国好声音”的歌手都是普通百姓,一方面可以保证源源不断地有优秀歌手参与,另一方面可以拉近与普通观众的距离,引起普通观众的兴趣。
       利益共享是指有关各方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制作方灿星公司、播出方浙江卫视、现场导师都可以参与广告分成,有利于调动各方将节目做好、做精的积极性。
       标准单一是指评判标准只是声音的好坏,与外貌、地位、出身等没有关系,有助于保证公平竞争。
       客观公正是指最终的结果比较客观,能让观众接受,有助于留住观众。
       轻松愉快是指观众的感受,观众看电视的目的,一般是为了放松一下,不是为鞠一把同情的泪水,也不是为了接受某种教育,轻松愉快的节目内容,可以满足观众看电视的需求。
       引起共鸣是指整个过程是一个竞争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失败也不断成功的过程,容易拨动观众心底那根琴弦,观众与选手同紧张,共悲伤,一起快乐。每个观众可能都体会过结果揭晓之前的煎熬,心底都曾经有过或正在有对成功的渴望和努力,也都品味过失败之后的痛苦,都希望看到最后一个是谁,有助于把观众自始至终留在电视机前。
       顺应主流、雅俗共赏是指在整个播出过程中,无论是主持人、导师还是歌手的言谈举止,穿着打扮,都不违背主流价值观的标准,不引起大的社会争议,尤其是大的社会非议。这是不应被忽视的一个原因。
       三、“中国好声音”有关各方的涉税问题
       无论有关各方在整个过程中扮演什么角色,但有一个共同的角色,都是纳税人。依法纳税,防控税务风险,也是确保其继续成功的重要因素。尽管观众是重要的有关一方,但观众不是利益相关方,不涉及与此有关的税务问题,我们下面只分析其他有关方的涉税问题。
       (一) 广告投放企业的涉税问题
       广告投放企业的涉税问题主要是两个:广告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问题。
       广告费税前扣除问题,又包括以下四个问题:
       扣除的金额;
       扣除的比例;
       扣除的时间;
       扣除的凭证
       投放广告的企业,广告费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扣除的金额是不含增值税的金额,假定实际支出106万,不含税金额是100万,只能扣除100万。如果是营业税纳税人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可以扣除106万。但是实际可以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能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当年不能扣除的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但是化妆品制造与销售企业、饮料(不含酒精类饮料)和医药制造企业的广告费可以按照销售(营业)收入的30%扣除。扣除的时间是在实际发生广告费支出的年度,必须取得扣除的合法凭证。
       由于广告业已经改成增值税,电视台应该给投放广告的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投放广告的企业,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的凭证,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认证,认证通过后,尽快抵扣税款。
       (二)电视台的涉税问题
       电视台在此业务中的收入主要是广告收入,支出主要是购进版权的支出和其他播映支出。其涉税问题,主要是以下五个:
       广告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版权支出和播映支出的税前扣除;
       广告收入的增值税;
       版权支出和播映支出的进项税抵扣;
       广告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电视台收取的广告收入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计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电视台购进版权的支出及其他播映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然,前提是取得节目制作方及其他供应商开具的合法发票。
       电视台广告收入应该按照6%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由于制作方转让版权,也属于“营改增”范围,其取得的收入应缴纳增值税,给电视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视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的凭证。
       广告收入除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外,还应按照含税金额,依据3%的征收率,向主管国税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制作方的涉税问题
       制作方的收入主要是转让版权性质的收入,支出主要购进版权性质的支出和制作费用。制作方的涉税问题主要是以下几个:
       版权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版权支出和制作支出的税前扣除
       版权收入的增值税
       版权支出和制作支出的进项税抵扣
       制作方的版权收入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版权支出和与制作节目有关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应该提供可以税前扣除的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
       版权收入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该给电视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购进版权的支出和节目制作支出,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可以作为抵扣进项税的抵扣凭证。
       (四)导师的涉税问题
       导师的纳税义务取决于其收入的性质。在此过程中,导师属于独立个人劳务,其收入性质属于劳务费。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劳务费适用税率是20%,但收入畸高的,可以加成征收,一次超过5万元的,可以加征十成,也就是适用40%的税率。
       (五)版权引进方的涉税问题
       版权引进方的涉税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己的纳税义务,二是自己的扣缴义务。
       版权引进方的纳税义务主要是版权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纳税义务,与制作方基本相同,不再重复。
       但是由于其向境外支付版权费,需要扣缴境外企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向境外支付含税金额106万,则应扣缴增值税6万,扣缴的增值税完税证明,可以作为自己抵扣进项税的凭证。根据我国与荷兰签订的税收协定,版权费应扣缴所得税的税率是10%,因此,还应扣缴境外公司10万的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扣缴所得税的计算基数,不是含增值税的106万,而是不含增值税的100万。
       根据目前有关对外支付的管理规定,为保证对外支付顺利完成,引进方与外方签订合同后,应及时到主管税务局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对外支付前,及时履行扣缴义务,对外支付时,凭合同和备案表到主管税务局办理有关支付备案手续,税务局在支付备案表上盖章后,银行才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境外公司的涉税问题,不再赘述。
       四、“中国好声音”税收筹划与商业模式的优化
       税收筹划可以界定为合法地降低税收负担,延迟纳税的各种安排。由于纳税义务主要取决于收入或支出的性质,因此,改变收入性质是筹划的思路之一。另外,通过合理签订合同,规避潜在的税务损失,也可以看成税收筹划。
       筹划方案之一是改变导师的收入性质,将劳务费收入改为股息收入。“中国好声音”的导师收入,目前是劳务费收入, 最高适用40%的税率,如果可以成为制作公司的股东,分取制作公司的股息,则股息收入,无论多少,都适用20%的税率。
       税收筹划的方案之二是合理签订引进方与外方的合同。境外公司与境内企业签订合同时,一般要求签订包税合同,即由境内企业承担应由外方缴纳的中国税收,合同金额是税后金额。包税合同可能给境内企业带来潜在的税务风险。
       假定引进方向境外公司支付的全部费用是106万元,其中扣缴的增值税是6万元,扣缴的企业所得税是10万元,外方实际得到的是90万元。如果签署包税合同,即外方得到的金额是90万元,应在中国缴纳的税收由引进方负担,则引进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就是90万元,替外方公司缴纳的所得税10万元,税务局可能认为与经营无关,不允许引进方税前扣除。如果合同注明对外方实际支付的金额是106万元,由引进方扣缴外方应该缴纳的所得税10万元和增值税6万元,则引进方可以所得税前扣除的金额就是100万元,与签订包税合同相比,可以少缴所得税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