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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跨境劳务增值税征税规则探讨(十)——跨境劳务中“商业协议”的界定
2016年08月26日

       在对跨境劳务增值税征税的判定中,我们所称的商业协议是一个泛称,不是一个专业的技术性术语,也并非必须是正式的合同。如果这类协议中包含可用于识别跨境劳务提供方和购买方身份以及与跨境劳务提供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的要素,这类协议就构成我们跨境劳务增值税征税规则中的商业协议。换句话说,如果商业协议不包含我们跨境劳务增值税征税所需要的要素,那这类商业协议就不构成我们跨境劳务增值税征税体系中的商业协议。一般情况下,我们这里的商业协议都是基于提供方和购买方相互意思一致的基础上的。

       正如我们前面所提到的,根据主规则,为了确定增值税的征税地,我们既需要了解跨境劳务的特性,也需要界定劳务提供方和接受方的身份。

       在很多情况下,特别是那些涉及到大金额或复制事项的劳务提供,双方一般都会签订一份在法律上非常正式的可执行的合同。这类合同中肯定会明确劳务的提供方和接受方,同时相关的合同权利和义务也会明确标识。但是,这并非意味着只有这类非常正式的合同才构成我们跨境劳务增值税界定中的商业协议。

       跨境劳务增值税界定中的商业协议也会有其他更多样化的表现形式,比如一般的商业信函、订单、发票、支付证明或收条。同时,在各个OECD国家及其其他国家,法律和商业实践各不相同,这些不同并非基于税收原因。同时,即使在一个国家,不同的行业的商业实践也不一样。因此,我们在确定何为构成界定增值税跨境劳务的商业协议时,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去穷尽各种可能构成符合跨境劳务增值税界定条件的商业协议的形式,只要这类协议包含我们用于界定跨境劳务增值税征税地的相关要素就可以。

       同时,我们还需要注意的是,这类商业协议并非一定要局限于书面形式。在有些行业,相关协议要素存在于录音或电话中。即大家是通过电话沟通或录音来达成协议的。这个在中国也很常见。比如中国电信打个电话告诉你,下面通话是录音的,我们有一个新的来电提醒业务,如何如何,你是否愿意开通,开通价格多少钱一个月,如果你愿意,录音后视同你同意,帮你开通,你需要按月付费。因此,类似e-mail或电子订单都可以构成我们跨境劳务增值税中的商业协议。

 

作者:中汇税务集团合伙人/全国技术总监 赵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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