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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股权转让何时确认收入
2021年03月25日

一、案情简介

近日,A公司预将持有C公司股权转让给B公司,转让价格10000万元。双方约定:为配合B公司融资,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A公司先行将C公司股权过户给B公司;B公司于2022年3月前支付股权转让款10000万元;若B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合同解除,交易撤销,B公司将标的股权返还A公司。

二、主管机关初步意见

A公司应于标的股权过户时确认收入,还是2022年3月收到股权转让款时确认收入。A公司财务人员难以辨识,在相关协议签署执行前就该项股权转让收入确认时点,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答复:A、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虽双方约定2022年3月前B公司未按约支付股权转让款,将解除协议,返还股权。但该协议签署时已经生效,且A公司将标的股权过户至B公司,应于股权过户完成时确认股权转让收入,缴纳相应税款。

这就意味着A公司在尚未收到任何股权转让款时,就得确认10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收入,缴纳约25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这对于A公司来说资金压力较大,难以接受。若要求B公司提前支付股权转让款,又可能导致该项交易无法进行。带着这样的困惑,A公司财务人员向涉税专业机构就该项股权转让收入确认时点,寻求专业咨询意见。

三、股权转让收入确认相关规定

专业机构在了解交易情况后,查询股权转让收入相关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上述文件,股权转让收入确认条件有两个,一是转让协议生效,二是完成股权变更手续。以上两个条件符合,不管是否收取股权转让款,均应确认股权转让收入。因此,若A公司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虽约定B公司未按约支付股权转让款,协议撤销,但股权转让协议已于签署时生效。一旦A公司将标的股权过户至B公司名下,A公司就应按规定确认股权转让收入,缴纳相应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按交易协议及相关政策文件判断A公司应于股权过户时缴纳相应税款,并无不妥。

四、合理利用协议生效时间避免提前纳税

在协议可能被撤销,又无任何现金收入情况下便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断然无法接受。为此,A公司决定合理利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条款避免提前纳税。

(1)合同成立、生效及解除

经过向法律专业人员咨询,合同成立,生效,解除各有区别,不可混为一谈。

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五、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合同成立需要的条件主要有: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合同生效:根据合同法四十四、十四五、四十六条等规定,合同成立分三种情况: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三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的,以约定为准。

合同解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九十四、九十七条等规定,合同解除包括: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具备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以上规定: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但合同成立并不必然等于合同生效,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时生效,但若交易双方约定的了生效条件,以交易双方约定为准。合同解除可能是在合同生效后解除,也可能解除未生效合同,主要看双方当事人如何约定。

(2)A公司利用生效条款避免提前纳税

A公司财务人员了解上述合同法相关规定后,结合股权转让收入确认相关条件,提出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建议: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约定生效条件,生效条件为:2022年3月前B公司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

(2)因在B公司尚未支付股权转让款时,A公司即将标的股权过户至B工商,双方另行签订股权返还协议,生效日期为2022年3月,生效条件为B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同时,签署返还过户相关资料文件,交由A公司保管,若B公司未能如期支付股权转让款项,以此资料办理股权返还过户。

A公司修改相应交易方式及合同生效条款后,再次就该项股权转让收入确认时间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主管机关经研究,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本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可A公司于收取首期股权转让款,合同生效时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五、案例启发

纳税人经济活动中往往签署众多合同或协议,而这些协议的具体条款往往是判定应税行为的决定因素。同样的商务目的,不同的合同约定条款约定决定了不同的税收待遇。因此纳税人在参与经济活动签署相关合同协议时,必须要考虑相关税收因素的影响,最好能寻求主管机关或者专业机构的意见,以免合同条款约定“差之毫厘”,纳税时“失之千里”。

作者:重庆中汇汇通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  杨渝/李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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