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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服务赠礼品”的增值税处理
2021年04月09日

某税务机关通过大数据发现某广告公司购买了一批手机,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抵扣。通过了解,该企业购买手机系用于销售赠送,即客户购买广告服务,可以获赠手机一台,服务合同中有约定,但是没有在发票上体现。由此,增值税如何缴纳成为税企争议的焦点。

首先,我们需要确认,这种购买服务赠送的货物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这里是指无偿赠送需要视同销售。购买广告服务赠送手机,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营改增时期,多地税务机关答疑也明确了提供服务同时向客户赠送不属于视同销售。例如,湖南营改增答疑三第十二条“金融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向客户赠送的促销品,如金融服务销售价格包含促销品,则不按视同销售货物处理,如在销售价格之外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促销品,应视同销售货物处理。其他纳税人有类似情形的,比照处理”。故,这种购买服务赠送的货物不需要视同销售。

这里需要说明一点的是,不管是有偿赠送还是无偿赠送,进项税都是可以抵扣的。

接下来,我们需要明确如何开票以及如何确认销项税额。

这里有两种不同的看法,大部分的观点认为在合同中注明的赠品,不需要单独体现,可按销售服务全额开具发票申报销项税额。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需要将赠品按公允价值在同一张发票体现,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

持有第二种观点的人,所采用的文件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第二种观点是将有偿赠送看作折扣销售,折扣销售开票规定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发票金额,合计金额最终要为净额,与有偿赠送业务实质不同。

笔者认为,销售服务赠送货物,这种业务的实质是赠品销售价格为零,赠品价值体现在销售服务中,故应按销售服务全额开具发票,但由于我国是“以票控税”,故应该将赠品在发票中做零元销售,这样就将业务实质在票面得到充分反映,也才能有力的证明有偿赠送,可以有效的防止有些企业钻漏洞将无偿赠送作为有偿赠送处理。

作者:湖南中汇税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  戴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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