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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适用政策的建议
2021年05月13日

对于公司发行的债券适用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的有关规定,现从以下几点提出我们的建议,以供参考。

一、发行债券是否适用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

永续债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券自律组织备案,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包括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工具(含永续票据)、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

根据上述规定,发行方应从三个基本条件来判断发行的是否为永续债。1.经相关部门核准或注册、备案;2.依照法定程序发行;3.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上述三个条件全部具备,则为永续债,即可适用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可作为自主发行的永续债,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以公司会计处理方式确定企业所得税政策。

二、永续债企业所得税处理原则

依据规定,具备永续债的条件,即可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作为发行方税后利润的分配,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永续债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也可以选用特殊性处理,即可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作为利息费用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作为取得的债券收入进行纳税。

对于政策选择,在税收处理上都需要遵循对等原则。即,一方免征企业所得税,另一方则不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一方计入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一方则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支出。不同的是永续债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没有条件限制,可以随时适用。永续债在符合规定条件时,才可以选择适用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政策。

三、可选政策符合规定条件

根据64号公告,永续债符合“九选五”规定条件时,才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根据规定,九个条件具体为:

(一)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二)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三)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四)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五)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七)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八)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九)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上述九个条件只有符合其中的五项,即可选择性适用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政策。发行方应对发行的债券公告进行认定,查看是否符合上述九个条件中的五项,而有选择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权利。

四、选择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要求

购买永续债企业所得税可选政策符合规定条件后,但是选择适用什么样的政策,并不是随意的,其决定权在发债企业,投资方只能按照发债企业的选择方式在税收处理时作出相应选择。

根据64号规定,企业发行永续债,应当将其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企业发行债券,按照规定,应披露募集说明书、发行结果、财务报告、影响价格的事项等,具体披露方式都有具体的规定及形式,发行方发行的债券如果符合选择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条件,应将选择方式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应明确企业所得税处理方式。具体的规定及形式可以咨询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

五、永续债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

永续债的账务处理应该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19〕2号)进行处理,应考虑到期日、偿还顺序等条件将永续债会计分类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不影响其会计处理,允许税会差异存在,也就是发行方和投资方选择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与会计处理方式不一致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相应的纳税调整。建议会计处理方式应按照(财会〔2019〕2号)进行处理,税收处理方式选择后与会计处理不一致的,可在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

六、永续债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实务问题

1.发行方对永续债企业所得税处理方式可以一品种一选择,且一经选择不得变更,因此建议发行方对每一个永续债产品处理方式要慎重选择。

2.对于税收文件出台之前发行的永续债,其税收处理方式也应按照此文件执行。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规定:企业发行的永续债,选择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另根据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规定:企业在证券市场发行债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向投资者支付利息是法定要求,考虑到中国结算转给投资者的利息支出均有记录,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中国结算获取收息企业信息,收息方可控的实际情况,允许债券发行企业凭中国结算开具的收息凭证、向投资者兑付利息证明等证据资料税前扣除。结合两个文件,永续债选择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支付的利息支出取得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收息凭证、向投资者兑付利息证明等证据即可税前扣除,取得投资方开具的发票更好。建议债券发行方如要选择债券利息进行税前扣除,要及时取得相关证据资料。

综上所述,发行债券公司所发行的债券企业所得税政策处理原则的选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税负:选择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实际是以税后利润的分配,发行方承担了企业所得税税负;选择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发行方可以税前扣除,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2.募集资金的需求:发行债券,目的是募集资金,把债券销售出去,投资方考虑是收益,如果利率相同,发行方选择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投资方取得的全部是收益,投资欲望会强烈;发行方选择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投资方要作为债券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收益大打折扣,购买欲望变小,造成发行方困难。

作者:中汇(山东)税务师事务所经理 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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