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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2年01月19日

01 前言

很多企业会购买礼品用于职工福利、广告宣传、赠送客户等活动,而赠送给其他单位个人的礼品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直以来是税务局稽查的重点。那么企业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应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02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财税〔2011〕5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财税〔2011〕5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根据上述政策文件的规定,向本单位以外的人赠送礼品,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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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企业在该行为中扮演的角色——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因此,企业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符合个人取得“偶然所得”的情况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04 实务举例

【案例1】A企业为开展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自产一批产品随机赠送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该产品成本价格为8万元,市场销售价格为10万元。

A企业应当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10/(1-20%)*20%=2.5万元

【案例2】中秋将至,B企业外购一批“月饼”用于赠送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该“月饼”实际购置价格为10万元。

B企业应当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10/(1-20%)*20%=2.5万元

【案例3】中秋将至,E企业赠送一折“月饼”优惠券给本单位以外的个人,则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05 “偶然所得”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假定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已经按照政策规定正常扣缴了个税,那么个税应当如何申报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但是在实务过程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企业通常难以取得全部纳税人的身份信息,容易造成逾期未申报个税的局面。随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的优化升级,这一难题已经迎刃而解。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下载中心《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用户操作手册》中说明,自2020年起,偶然所得新增“随机赠送礼品”所得项目。获奖人数较多且未获取纳税人真实的基础信息时,扣缴义务人可暂采用汇总申报方式,注明“随机赠送礼品汇总申报”,但礼品发放的相关材料需要依法留存备查。企业若需汇总申报,要先到税务大厅通过【扣缴汇总申报设置】模块,按所得项目开通汇总申报。“偶然所得”的扣缴申报有两种方式,即明细申报和汇总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对此类问题的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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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的税务风险

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如不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税,不仅要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滞纳金,还会影响企业的纳税信用评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规定,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按次计算)扣除3分;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按次计算)扣除11分;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按税种按次计算)扣除5分。

作者: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助理  李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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