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中汇视野->中汇研究
关于防暑降温费的税务处理
2023年06月08日

夏天到了,相信很多公司都向员工发放了现金形式或者实物形式的防暑降温费,那么会计人员如何对发放的防暑降温费进行税务处理呢,我们在这里给大家做一个系统的分析。

一、区分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

(一)高温津贴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从上述文件我们可以看出,支付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工资的组成部分。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未足额发放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高温作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劳动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温津贴,并且发放的其他防暑降温费不能作为充抵。同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高温津贴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需要缴纳个税。

天津市高温津贴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元。作为参考,根据《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2年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22年天津市高温津贴标准为41元,(月平均工资7478元÷平均工作天数21.75天×12%)

(二)防暑降温

有别于强制性发放的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属于职工福利,用人单位是否支付以及支付的标准均由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中规定或约定。高温和非高温作业者都可享受。

天津市防暑降温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作为参考,根据《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2年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22年天津市防暑降温费标准为224.3元,(月平均工资7478元×3%)

二、防暑降温费的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

1.现金方式

防暑降温费如果通过现金形式发放,不涉及增值税。

2.实物方式

(1)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a.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b.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c.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2)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为集体福利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购买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及药品,允许抵扣进项税。购入防暑降温用品要判断是否为劳动保护用品,如符合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而对于不是岗位所需物品则为福利性质,属于职工福利费用范畴,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个人所得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并入当月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计征个税,例如部分企业食堂在夏季额外准备一些防暑降温食品,像西瓜、绿豆汤等,如果是集体享用的则无需并入员工工资缴纳个税。

(三)企业所得税

1.与固定薪金一起发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固定薪金一起发放的防暑降温费作为工资薪金列支应满足以下条件:

a.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b.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c.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d.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e.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简单来说,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企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发放金额应符合该行业地区水平,拿天津举例,企业2022年每月通过薪金方式发放的防暑降温费不应高于224.3元。

2.非薪资方式发放

防暑降温费通过非薪资方式发放的,应当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标准,即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三、结论

综上所述,防暑降温费的税务处理与发放方式有关,如采用现金方式与固定薪金一起发放,则不涉及增值税,企业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防暑降温费可以作为工资薪金的组成部分在所得税前列支,构成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计算扣除的基数;如采用实物方式发放,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防暑降温费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所得税前列支,但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

作者:中汇(天津)税务师事务所经理  李洁

本文版权属于作者所有,更多与本文有关的信息,请联系我们:

电话:010-57961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