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中汇视野->中汇研究
无独立不资管 管理人不需要就产品简易申报进行进项税转出
2023年10月24日

近日,部分资管产品管理人反应,税务机关在系统推送风险中提示,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在增值税申报中既有一般计税申报,也有简易计税申报,但是在增值税申报表的附表二中却没有对应的进项税转出,从而推送风险。

我们认为,这个风险的推送完全是大家对于资产管理行业的运作误解所导致的。从这个文件推送的原因来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税务机关认为,作为资管产品的管理人,既有一般计税,又有简易计税,肯定会有划分不清的项目,比如水电费、办公用品费用等这些日常费用,你能分得清这些费用是一般计税的,还是产品简易计税的?所以你没有进项税转出肯定属于风险事项。

但是,这种观点恰恰是对资产管理整个行业认识的误区所导致的。所谓的资产管理,通常是指一种“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业务。即投资人是基于对管理人的信任,将资产交于管理人,即最大化投资人利益的方式去运作资产,为投资人创造收益。同时,既然管理人向投资人提供了服务,投资人也需要支付资产管理人管理费。

所以,资产管理行业的生命线就是独立性,无独立不资管。试想,如果把资产交给管理人进行管理,管理人把投资人的资产和自营业务的资产混同在一起,同时在投资运作中,把产品的收入、成本费用和自营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混在一起,那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就完全崩塌不存在了。

无论是《信托法》还是证监会、保监会发布的涉及资产管理行业的法律、法规,都明确了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就是:管理人应当为不同资管产品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不同的资管产品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同时,资管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为产品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的固有财产和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我们要知道,虽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第一条的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即虽然税收政策从方便征管角度考虑,将资管产品运用中产生的增值税以管理人为纳税人,但这部分税款也是从产品独立账户划到管理人账户,由管理人缴纳的。

因此,管理人自营账户的收入、成本费用和资管产品账户的收入、成本费用都是独立核算,且资金账户都是完全独立的。不存在说管理人自营账户中涉及的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成本费用是属于资管产品的。

有人提出,难道自营账户中比如水电费、办公用品费用也能分得清自营和资管吗?当然是分得清的,而且必须分得清。管理人自营账户中的水电费、办公用品费用就是管理人为产品提供管理服务产生的。但这部分成本费用对应的是管理人管理费收入,这部分收入是属于一般计税6%申报的。所以,管理人自营业务层面的成本、费用涉及的进项税100%是与自营业务一般计税相关的,肯定和资管产品简易计税无关,这是整个资管行业的生命线,也是监管的红线,是不可逾越的。所以,基于这个行业监管特点,管理人不会因为有资管产品简易申报而有进项税转出,除非管理人自营业务层面既有一般也有简易或免税,才涉及转出问题。

作者:中汇税务集团全国技术总监/合伙人 赵国庆

本文版权属于作者所有,更多与本文有关的信息,请联系我们:

电话:010-57961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