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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推动公司治理改革与管理水平提升
2024年01月19日

背景: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修订对培育成熟完善的市场主体,规范和促进公司发展,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本文将从围绕新公司法的主要变化,为企业在新法要求下重新审视和梳理公司治理与管理能力提供思路。

为了提升资本市场服务的覆盖面和普惠性,满足不同类型不同阶段企业的差异化发展需求,2023年2月全面注册制在我国推出。参考境外成熟资本市场的发行注册制实行情况,我们会发现“注册制”顺利运行还需要很多配套制度的支持,境外成熟资本市场的配套制度和证券执法体系也会随着经济环境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不断完善,从而有效打击证券欺诈,成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我国在全面实施注册制之后也是持续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包括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改革、内控审计的新规发布,而此次《公司法》的修订对资本市场也是意义重大。

变化:新公司法修订工作自2019年启动,历经4次审议,修订后共有15章266个条文,我们结合IPO实务经验,简要列出主要的变化以及相关重要修订对企业进行资本市场规划可能产生的影响。

新《公司法》给出了公司治理的改革方向,并为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如何通过制度合理分配董事会、管理层、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和责任给出了法规层面的指导:

1. 新公司法着眼于提升公司治理效率和效果

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设监事会或监事。新《公司法》第6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也就是说,新公司法在提高双层制下监事会履职有效性的同时给出了单层制的选项,即可以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权。这个变动与2023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对于审计委员会责任与权力的重视相得益彰。

根据上述规定,在符合法定情形时,拟上市企业在股改前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治理结构可以考虑直接设置审计委员会,为后续满足上市要求的专门委员会运作机制打好基础。

2. 新公司法尊重企业自治,赋予董事会更多职权

现行《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新《公司法》删去了股东会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以及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法定职责。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可以由章程或者股东授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此外,新公司法不再明确规定经理职权,而将经理职权范围的设定交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权。

根据上述变化,董事会和经理的职权因为新公司法的落地都将面临一定程度的调整。良好公司治理需求组织里的权责利相匹配。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在职权调整的同时,需要梳理授权决策机制,避免不明确或过于“一言堂”的问题。

3. 新公司法强化了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责任

新《公司法》增加了董事会核查并催缴股东出资的职责,并且董事会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内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决议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违反相关规定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原则上清算组由董事构成。此外,新《公司法》明确指出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并细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关联交易、公司商业机会以及同业竞争时的职责与义务。

新《公司法》完善了实际控制人定义,并删除了现行《公司法》第58条关于一人有限公司设立和转投资的限制,并增加了“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也就强化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关联交易的相关责任。

目前财务造假、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仍是我国资本市场的突出问题,因此本次修订也将在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4. 新公司法强调社会责任和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新《公司法》增加了股东查阅和复制权力。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特别指出,符合条件的股东查阅符合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同时,新《公司法》明确提出“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

环境、社会、治理(ESG)这些问题是每一家公司成立就需要关注的。如果公司在追求价值时没有充分考虑经济活动对外的附带影响,其结果很可能导致环境退化、供应链上的社会和经济剥夺、腐败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最终也使得公司陷入发展困境。资本市场也非常关注ESG相关信息披露情况,围绕着ESG展开的工作将会影响公司的财务业绩和长期增长潜力,并影响公司吸引投资资本的能力。

建议:新公司法实施在即,对企业而言,既是机遇,亦是挑战。为适应新公司法,企业需要重新审视和梳理公司治理、内控合规体系以及ESG实践。

分权制衡和监督系统是公司治理的基础

常见的授权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总结如下:

1. 授权放权前:发展战略与授权体系不匹配、授权放权不到位

公司授权监督体系未与公司发展战略相匹配,跨部门业务流程无主导及协调部门,授权放权不到位。

2. 授权放权中:决策事项不清、较多遗漏,运行效率低下

公司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容易出现授权决策机制不明确或过于“一言堂”的问题,可能存在管理中层缺位、缺分级授权、决策事项不清、决策事项较多遗漏等,决策效率有效性不足,降低组织快速解决问题和响应需求的能力,影响决策的贯彻落实,决策效果无法验证。

3. 授权放权后:实际执行发生偏差与监督配套不足,风险失控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扩大以及法律法规的更新,部分公司长期沿用旧体系,未对公司治理、授权与监督体系定期审查与更新;当实际执行发生偏差时,未匹配相应的监督配套,导致风险失控。

事实上,构建系统的授权监督体系,不仅是为了应对资本市场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公司长期健康发展也至关重要。我们列举了常见的公司治理与授权体系构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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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及内控规范管理是公司创新发展的保险

公司业务的快速成长与财务、内控系统滞后之间的矛盾容易为公司的未来发展埋下隐患。不管出于公司创新发展的考虑,还是布局资本市场的规划,建议公司都应考虑在新公司法实施在即改善财务管理和内控规范体系,以支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管理学宗师德鲁克教授曾在他的管理学著作中提到,公司基于科学或技术知识的创新比其他任何一类创新都更为重要,而且风险很大,因此要为财务和管理上的远见、市场定位和市场驱动支付更高的保险费。这里说的保险就包括了财务及内控管理能力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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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是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新动能

新《公司法》鼓励公司做好ESG能力建设,并公布社会责任报告。ESG报告是公司对治理与责任绩效系统的信息披露,是公司与各利益相关方全面沟通的重要载体。以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为代表的ESG因素,在财务信息的基础上,对企业的战略发展、运营管理、企业文化、品牌声誉等方面进行了有效补充,客观反映了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信用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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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带来的变革是多方面的,将给公司及其所有的利益相关方的合规带来全新的挑战。中汇将持续关注新《公司法》以及全面实施注册制之后相关配套制度更新与变动所带来的影响,并协助客户理解和应对相关变动和挑战,通过建立更优的公司治理、授权监督体系以及改善内部控制和ESG信息披露,为企业长期高质量发展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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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审计咨询专家秉承专注、高效、守正、创新的执业理念,凭借多年沉淀的资本市场服务经验形成了面向上市公司和中小企业的专业精深的咨询能力。如您希望更深入地讨论上述话题对公司治理、内控规范以及ESG信息披露的影响,欢迎随时联络我们。

作者: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殷文文 / 合伙人 杨光燕 / 总监 丁柏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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