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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最长“3年追溯期”的界定标准
2017年04月12日

       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这是从2016年1月1日起新增的一项优惠政策。受研发费用应在预缴申报加计扣除的影响,部分税务人员和纳税人也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追溯期产生了误解,有观点认为,企业2016年6月发生的研发费用未能及时加计扣除,最迟可以在2019年6月底以前追溯加计扣除。 

       那么,3年的追溯期限究竟该如何确认?笔者从以下两方面分析说明。 

       一是从法理上来分析。应享受而未享受加计扣除的追溯期限最迟应从汇算清缴期满起计算3年的追溯期,而不是在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当月或当季度来计算追溯期。 

       二是从财务处理上来分析。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在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综上所述,无论是税收规定还是财务规定,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按月进行会计处理。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于年末汇总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然后企业根据年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并计算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因此,企业当年未能及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追溯期,应从实际发生研发费用支出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日期次日起计算3年的追溯期。 

       以企业2016年6月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为例,企业应在2017年5月底前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加计扣除,如年度汇算清缴未能申报享受加计扣除的,最迟可以在2020年5月底前履行备案手续并追溯享受税前扣除优惠。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辛正平 许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