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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在线访谈
2017年10月25日

       访谈主题:“完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
       访谈嘉宾: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
       访谈时间:2017 年 10 月 20 日上午 10:00

       背景介绍:回顾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五年,堪称创业投资的“黄金时代”。在党中央、国务院“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引领下,大批创投机构和天使投资个人以实际行动支持战略新兴产业,发现新价值,扶持新业态,培育新动能,成为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和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新引擎。今年 4月,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企业与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

       下面小编整理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关于完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的访谈内容及网友提问,以便大家更详细的了解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访谈内容

       主持人:减税降费是当前国务院的重点工作之一。今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度推出六大减税举措,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完善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叶司长,您能否先介绍一下今年国家完善创业投资企业与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优惠政策的背景?
       叶霖儿: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创业、创新+创投”协同互动发展,多次在文件中明确要对创业投资给予税收政策支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 号)及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 号)明确“按照税制改革方向和要求,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统筹研究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 号)在上述两个文件的基础上,明确了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的定义,并进一步细化了税收支持政策:“按照税收中性、税收公平原则和税制改革方向与要求,统筹研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等科技型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开展天使投资人个人所得税试点工作”。
       今年 4 月 19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决定,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 8 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试点。国家完善这项政策的目的,就是要促进创业投资做大做强做优,扩大创业投资规模、培育多元化创业投资主体,加快形成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良好氛围和“创业、创新+创投”的协同互动发展格局,把更多投资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这类企业统称为“初创科技型企业”),推动科技创新与实体经济协同发展。

       主持人:叶司长,我们注意到,税务总局高度重视此次创业投资企业与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您能简要介绍一下相关情况吗?
       叶霖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 号),明确了具体试点政策内容。紧跟其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0 号),对财税〔2017〕 38 号中的执行口径及相关管理要求进行了明确。同时,税务总局通过持续开展政策宣传、加强业务培训、简化优惠手续、完善纳税申报软件、优化纳税服务等措施,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5 月 31 日,税务总局召开全国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 6 项减税政策工作视频会议,采取“一竿子插到底”的方式,对全国直达县级税务机关的税务干部进行了培训、辅导,对政策落实工作进行了部署,确保全国对政策把握一个标准、执行一把尺子。6 月 21 日,税务总局还与中国政府网和新华网联合推出了六大减税举措访谈节目,所得税司邓勇司长就创业投资等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解读。今天,税务总局又专题举办“完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在线访谈。这一系列的行动,充分表明税务总局对落实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优惠政策高度重视。
       下一步,我们将督促各地继续做好优惠政策的宣传培训及服务等相关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主持人:叶司长,今年国家完善创业投资企业与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优惠政策最大的亮点是什么?哪些群体可以适用?
       叶霖儿: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的,可享受按投资额的 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这次出台的税收试点政策的最大亮点在于,对原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的投资主体和投资对象进行了“双扩围”。一是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将享受 70%投资抵扣优惠政策的创投企业的投资对象,由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放宽至初创科技型企业;二是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将享受优惠政策的投资主体,由公司制创投企业和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扩大到个人投资者。
       网友提问
       网友3253463 :我是一名刚毕业的研究新材料的博士,我想了解一下什么是初创科技型企业?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这个问题提的好,也是广大创业创新者普遍关注的问题。根据财税〔2017〕38 号文件的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首先要账务健全,即在中国境内成立且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其次,要满足“初创+科技”两项条件。
       “初创”企业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三项:(1)成立时间不长。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 5 年(60 个月);(2)规模相对较小。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200 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 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3000 万元。(3)未上市融资。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 2 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对“科技型”的界定标准只有一项,即“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 20%”。初创科技型企业不需要进行资质认证或登记,只需要满足上述相关条件即可。

       网友 3738:初创科技型企业与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一回事吗?
       所得税司企业所得税一处处长宋哲:初创科技型企业与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两个不同概念。初创科技型企业是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优惠政策规定的投资对象,对其进行创业投资的企业和个人,如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提高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优惠对象,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 75%的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另外,科技型中小企业可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 号)的规定自行判定,并取得登记编号,而初创科技型企业未实行认定或登记制度,由企业按照规定的标准自行衡量判断。

       网友 32:我是一家创投企业的负责人,如何证明我公司所投资的企业是初创科技型企业?
       所得税司企业所得税一处处长宋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0 号规定,创投企业应将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留存备查。这些资料包括:(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 5 年的证明材料;(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 2 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4)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网友 3221 :这次投资抵扣优惠政策将优惠范围扩大至天使投资个人。请问什么是天使投资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从历史起源看,“天使投资”称谓最早起源于 20 世纪初期的纽约百老汇。当时一些新秀在编排新剧目时,往往面临首演失败风险,无人对其投资。值此困难之际,一些成功艺术家出于爱心伸出援助之手,他们仿佛是上帝派来的天使。于是,“天使投资”称谓应运而生。全球天使投资研究的开拓者——美国新罕布什尔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中心就坚持将天使投资界定为:具有闲置资本的个人对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的权益投资。借鉴国际惯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 号)将“天使投资”界定为“除被投资企业职员及其家庭成员和直系亲属以外的个人以其自有资金直接开展的创业投资活动”。由此可见,从事天使投资活动的首先是个人。
       不过,也不是所有的个人都可称为天使投资个人。为了便于操作,财税〔2017〕38 号根据国发〔2016〕53 号文件,对可享受投资抵扣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同时需满足的三个条件:一是天使投资个人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没有劳务派遣等关系。也就是说,天使投资个人要相对中立,与被投资企业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是投资后 2 年内,天使投资个人及其亲属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也就是说,天使投资个人及其亲属不能对被投资企业形成控股。三是被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位于规定的试点地区。因为该政策目前尚处于试点阶段,目前天使投资个人投资试点地区外的企业,还暂不能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