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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税解答营改增的10个热点问题
2017年11月30日

       1、企业存在派遣制劳动合同员工,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人工成本能够差额计税么?如何开具发票?
       答:依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有多项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业务(可以分别核算),那么在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时,按项目还是按业务种类进行备案申请?
       答:一般纳税人按规定有多个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的,可以按不同项目分别选择计税方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时,按业务种类进行备案申请。
       3、房屋租赁的简易征收可以分合同备案吗?可以一部分简易征收,一部分一般计税吗?
       答:一般纳税人有多个房屋租赁项目,可以按不同项目分别选择计税方式。
       4、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有哪些?
       答:(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国有粮食企业除外。
       (3)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差额扣除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5)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老合同,选择扣除本金部分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时,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5、房地产企业将自行开发的产品用于出租,增值税是否适用简易计税,适用条件如何?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16 号)明确,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属于自建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出租不动产应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对房地产老项目,其出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6、拆迁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因为无进项发票,能否按简易征收纳税?
       答:拆迁企业提供的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服务属于其他建筑服务业务,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服务符合老项目或清包工条件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7、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预售取得的销售收入按3%预征收率纳税,是否需要先开具发票?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未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开具发票,应按照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8、自建不动产出租,工程大部分在5月1日前完成,但最终竣工在5月1日后,可是5月1日前的进项材料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类似项目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答:纳税人将自建的不动产对外租赁,该不动产的《建筑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前的,或《建筑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9、二房东如何缴税,企业将不动产交给资产管理公司出租,收取固定租金。资产管理公司对外招租,中间赚取差价。资产管理公司(二房东)按代理业缴纳何种增值税?
       答:依据总局[2016]16号公告,转租也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一种取得形式,资产管理公司(二房东)转租收取的租金参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交增值税
       10、企业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或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预缴税款时如何开具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应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来源:厦门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