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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9个风险点提示
2020年04月17日

风险点一:错误地将限额列支的各项费用计入其他科目

● 案例

某金融企业2010年至2014年将“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限额列支费用计入“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公杂费”等科目列支;将业务招待性质支出计入业务宣传费列支;将职工福利支出、职工教育经费等直接计入其他费用科目列支等,导致了在汇算清缴时对于混淆科目未进行正确的归集调整。最终企业进行纳税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约60万元。

● 涉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表格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

《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风险点二:错误地将不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事项在税前扣除

● 案例

某金融企业2015年至2017年对准备金税法规定理解有偏差,将不可扣除的“理赔费用准备金”在税前扣除以及将应该限额扣除的“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全额扣除。企业对公司以前年度未按照税法规定对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进行纳税调整,最终补缴企业所得税约6500万元。

● 涉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表格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

风险点三:错误地将间接投资收益享受了“股息、红利”的税收优惠

● 案例

某金融企业2015年通过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持有超12个月,取得股息红利收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因为企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一部分收入是利用委外模式进行资产管理,通过资产管理人间接投资居民企业而取得的,不属于税法规定的“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最终企业进行纳税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约1000万元。

● 涉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表格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

●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风险点四:错误地申报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资产损失

● 案例

某金融企业2016年在企业申报的贷款损失中,存在债务人正在进行破产清算和有担保财产未处置完毕的情况,无法证明该行资产损失列支金额已无法收回,因此该项目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列支损失。最终企业进行纳税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约1000万元。

● 涉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表格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风险点五:错误地将存在无法确认真实性业务的费用在税前扣除

● 案例

某金融企业在2015年至2017年列支了无法确认业务真实性的费用,主要包括“活动策划性质的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咨询费”等,企业无法取得税法规定的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凭证。最终企业进行纳税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约800万元。

● 涉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表格

《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风险点六:企业未对资产减值准备金进行调增

● 案例

某金融企业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主表资产减值损失填写数据大于零,但是《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资产减值准备金”无纳税调整数,未按照税法规定做纳税调增,导致企业所得税的少交。企业最终进行纳税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约6万元。

● 涉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表格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100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风险点七:企业在税前超范围扣除党组织工作经费

● 案例

某金融企业2018年在列支党组织工作经费时超过税法规定的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限额,存在少交企业所得税的风险。最终企业进行纳税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约7000元。

● 涉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表格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

4.《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

风险点八:企业错误归集研发费用

● 案例

某金融企业2016年至2017年存在未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风险,对不属于研发活动的项目进行了加计扣除、对不能准确归集的研发费用进行了加计扣除、对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进行了加计扣除以及将办公费、招待费、交通费、通讯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归集到其他相关费用进行加计扣除。最终企业进行纳税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约10万元。

● 涉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表格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风险点九:错误地将限额列支的各项费用计入其他科目

● 案例

某金融企业2016年至2017年间接受了13份涉嫌虚开住宿费发票,并且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由于无法提供住宿或者租赁合同等证明1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业务真实发生,因此上述住宿费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最终企业进行纳税调增,补缴企业所得税约7万元。

● 涉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表格

《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来源:深圳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