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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土地使用权,能差额计税吗?
2021年06月18日

问题内容:

您好!我是一家在浙江注册成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6年营改增之前取得一项目土地使用权。我公司注册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对该项目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模式。本土地使用权没有开发,即进行了转让给另一房地产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请问下,该文件差额征税的规定是否也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如果我公司转让未开发的土地使用权,按照简易计税5%开具销项税,可以按照差额征收增值税吗?谢谢!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三、其他政策

(二)......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四、本通知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来源:浙江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