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转系统公告〔2021〕720号
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及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为妥善做好挂牌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精选层挂牌公司中期报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创新层挂牌公司中期报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基础层挂牌公司中期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做好半年度报告预约工作
挂牌公司应提前与主办券商及保荐机构协商确认披露时间,由主办券商及保荐机构在业务支持平台中统一提交预约申请。挂牌公司应根据预约时间披露,尽量减少变更情况。如须变更披露时间的,应提前5个交易日向主办券商及保荐机构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确有特殊原因无法提前5个交易日提出申请的,应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及保荐机构,并披露半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变更公告。
我司将于2021年7月1日9:00起开放半年度报告预约系统。2021年6月30日前挂牌的公司应于2021年7月9日前完成半年度报告披露时间的预约。2021年7月1日至8月31日之间挂牌的公司应根据挂牌进度及时进行半年度报告披露时间的预约。我司将根据主办券商及保荐机构报送的预约披露时间制作半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表并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www.neeq.com.cn)予以公布。
二、认真做好半年度报告编制及报送工作
(一)挂牌公司
1.披露安排
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需审计的,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挂牌公司披露半年度报告时,应当一并披露董事会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自查报告。
2.半年报编制
为落实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我司针对不同市场层级的一般公司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私募管理机构、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七类金融行业的挂牌公司分别制定了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参见附件2-11),挂牌公司应按照半年度报告披露日所处市场层级和行业按对应的模板编制半年度报告。
对于挂牌公司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但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企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挂牌公司应在第三节“会计数据和经营情况”中对子企业的私募基金业务进行专项披露,具体披露内容参照私募管理机构半年度报告模板中“专门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
3.披露时间
挂牌公司应在2021年8月31日前完成半年度报告的披露,2021年7月1日至8月31日之间挂牌的公司,应按上述要求披露半年度报告。2021年8月31日后挂牌的公司不要求披露半年度报告。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半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挂牌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如果境外证券市场对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要求不同,应当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应当同时公布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4.无法按期披露等相关处理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的规定,挂牌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或者披露的半年度报告未经挂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或者半数以上董事无法完全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下简称“半年报强制摘牌情形”),且在2021年8月31日前仍未披露或改正的,我司将于2021年9月第一个交易日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在2021年10月29日前仍未披露或改正的,我司将终止其股票挂牌。
存在半年报强制摘牌情形且在2021年8月31日前仍未披露或改正的公司,应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于2021年9月第一个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挂牌的风险提示公告,之后每十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关情形消除或我司作出股票终止挂牌的决定。
对于存在半年报强制摘牌情形且无正当理由未能在2021年8月31日前披露或改正的挂牌公司,我司将对其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纪律处分和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我司自2021年8月13日17:00起不受理存在半年报强制摘牌情形挂牌公司的终止挂牌申请。在8月13日17:00前已申请终止挂牌的公司,如后续主动撤回终止挂牌申请或被我司出具不同意终止挂牌申请的函,且截至8月31日仍存在半年报强制摘牌情形的,我司将对挂牌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纪律处分和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截至10月29日前仍未披露或改正的,我司将终止其股票挂牌。
5.保密要求
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主体在半年报披露前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半年报的内容。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挂牌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半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挂牌公司应当披露。
6.财务信息披露规范性要求
挂牌公司应当健全公司的财务制度,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不得粉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
7.执行新租赁准则
根据财政部2018年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相关要求,挂牌公司应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二)主办券商及保荐机构
主办券商及保荐机构应当指导和督促所督导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半年度报告披露期间,组织专门人员成立审查队伍,做好以下工作:
1.事前审查
主办券商及保荐机构应安排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督导人员,对照《挂牌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审查要点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查要点表》),对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进行事前审查,并在上传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时同步提交《审查要点表》。
主办券商及保荐机构在审查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时,应重点关注挂牌公司的财务规范性、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经营风险、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担保等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等。主办券商及保荐机构发现挂牌公司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当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挂牌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及保荐机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我司报告。
2.非标准审计意见
如挂牌公司的半年度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主办券商及保荐机构收到挂牌公司报送的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相关材料后,应与半年度报告同时披露。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主办券商及保荐机构应当督促挂牌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
3、无法按期披露等相关处理
挂牌公司出现或可能出现半年报强制摘牌情形的,主办券商及保荐机构应立即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同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暂停办理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解除股份限售申请。
主办券商及保荐机构在半年度报告披露期间应勤勉尽责,督促挂牌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并对挂牌公司披露的半年度报告进行审查。我司将根据主办券商及保荐机构在半年度报告披露期间的督导情况,对其执业质量进行评价。
特此通知。
附件:1.挂牌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审查要点表(主办券商及保荐机构事前审查)
2.精选层挂牌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一般公司)
3.创新层挂牌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一般公司)
4.基础层挂牌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一般公司)
9.挂牌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私募管理机构)
10.挂牌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小贷公司)
11.挂牌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融资担保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