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现就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公司可以提出以下行政许可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注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注册等。
上述行政许可申请由北京证券交易所受理相关申请材料,并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可以提出以下行政许可申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核准、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导致证券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或者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核准等。
上述行政许可申请由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服务中心受理相关申请材料。
三、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导致证券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并提交全国股转系统的自律监管意见。
四、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以及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股转公司受理相关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查,中国证监会不再进行审核,也不出具行政许可文件。公司挂牌后,直接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范围。
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申请材料,应当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要求。
六、本公告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证监会公告〔2020〕13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监会
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