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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北京辖区资本市场2021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
2022年01月27日

京证监发〔2022〕7号

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推动提升北京辖区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质量,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履职尽责意识,提高2021年年报审计执业水平,现就北京辖区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以下统称公众公司)以及公司债券发行人2021年年报审计工作要求如下。

一、高度重视年报审计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是资本市场最重要的中介机构之一,在保障市场主体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优化资源要素配置、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会计师事务所监管,就加强监管、提高违法成本、严惩重罚审计违法行为、规范财务审计秩序等作出重要批示。世纪疫情冲击下,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和不确定,部分企业经营困难、风险积聚,年报审计将面临新的挑战。

各会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认真领会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完善年审工作机制,提升风险合规意识,做好审计风险评估与应对,勤勉尽责,有效防范执业风险,促进提升审计执业质量。

各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质量管理合伙人、审计业务主管合伙人等关键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慎承接高风险审计客户,加强对审计业务独立性、人员委派、执业过程、质量复核、技术咨询等方面的管控,加强对重点项目的资源投入和跟踪管理,切实发挥内部监督作用。

二、持续强化风险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

 (一)要强化风险与合规意识,坚守诚信独立客观公正底线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执业过程中不断强化风险与合规意识。尤其是备案制后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事务所,要充分认识证券市场执业风险、监管形势和法律责任。一是要强化风险意识,以证券审计行政处罚及民事诉讼案件为鉴,持续加强专业能力建设,将风险意识贯穿执业始终,结合监管风险提示,系统把握审计执业风险,审慎承接风险项目,精准划分项目风险分类,加强风险管控水平。二是要强化合规意识,守牢执业底线,充分认识《证券法》赋予的法律职责和对应的法律责任,对拟承接业务要把好入口关,量力而为;对已承接业务要把好过程关,尽力而为,执业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证券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和内部制度要求。三是要强化投资者保护意识,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保险,提升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四是要强化独立性管理,按照职业道德守则中独立性相关要求,制定完善审计业务独立性政策和程序并严格对照执行,对关键审计合伙人在全所范围内统一进行轮换,加大对近三年携带客户加入本所的执业人员的轮换力度,并对轮换实施情况进行监控。

 (二)要秉持质量至上执业理念,做好项目质量管理工作

各会计师事务所要加强项目全流程质量管理,确保2021年年审质量,具体要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业务承接方面,恰当评价拟承接公众公司和公司债券发行人等审计客户的风险情况,结合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审慎做出承接决策。尤其是对于存在连续换所、年报审计期间临时换所等异常换所情形的客户,总所要充分考虑质量管理合伙人就公司风险及审计机构胜任能力发表的专业意见,作出恰当的承接决策。二是人员委派方面,统一委派满足独立性要求、具备专业胜任能力、诚信记录良好的执业人员担任公众公司和公司债券发行人年报审计项目的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并确保其投入充足时间;对于近三年被采取行政处罚、正被立案调查或被采取2次以上行政监管措施的执业人员,应采取严格措施评价其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审慎委派其担任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并加强质量管理与复核力度。三是质量复核方面,统一委派具有相关行业经验和适当层级的人员担任项目质量管理复核人,全程督导审计项目组规范执业,按照项目风险分类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防范质量风险。事务所应保持项目合伙人和质量管理复核人的职责相互分离,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质量管理复核人的权力。对于备案制后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质量管理合伙人要对公众公司和公司债券发行人审计项目“亲自抓”,提高执业谨慎,严防串通舞弊、严管执业质量。四是技术咨询方面,要求审计项目组对审计中的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执行技术咨询并对照书面咨询意见执行审计工作,存在重大分歧的,应在审计底稿中详细记录分歧解决过程并经质量管理合伙人复核,必要时经专业委员会复核后出具审计意见。事务所要确定必要咨询事项清单,统一技术标准和咨询答复口径,并跟踪监控技术咨询和分歧解决机制的落实情况。

三、加强重点风险领域审计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以问题为导向,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勤勉尽责,加强收入审计、重大非常规交易审计、资产减值审计、关联交易审计、会计差错审计、审计意见及其披露、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审计等重点风险领域的公众公司年报审计工作,设计并执行恰当的风险应对措施,强化质量管理复核,用好技术咨询和分歧解决机制。

(一)收入审计

充分了解公司收入构成,特别是贸易业务、代理业务、资产销售、新业务模式下的收入是否存在特别风险,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执行是否有效;重点关注仍处在业绩承诺期的子公司收入的真实性,对资金流、货物流、票据流进行更为严格的检查,并采取非常规审计程序应对收入舞弊风险;结合新收入准则相关要求,恰当判断收入确认时点、确认方法、确认金额是否准确;结合退市规定,对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的公司恰当出具收入专项核查意见。

(二)重大非常规交易审计

充分了解处置非流动资产或子公司、政府补助、债务重组及其他营业外收支等重大非常规交易的交易背景、性质,重点关注交易模式是否存在明显异常,交易相关资产、负债风险报酬是否转移,恰当评价相关交易的商业理由,复核交易涉及的会计估计是否存在偏向,执行会计分录测试,确保相关交易按照其交易实质反映在财务报表中。对于高度复杂、临近会计期末发生的重大非常规交易保持职业怀疑,关注公司会计处理是否恰当,设计并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应对相关重大错报风险,如交易真实性存疑、公司会计处理不恰当,应充分考虑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三)资产减值审计

结合减值迹象对资产减值的充分性保持合理怀疑,有效识别及应对资产减值相关重大错报风险;对于公司本期发生的重大减值事项,如重大金融资产减值、商誉减值等,了解公司如何作出资产减值相关估计,复核相关会计估计所依据的数据,评价资产减值相关会计估计方法的恰当性以及是否得到一贯运用,充分识别公司利用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利润的迹象并作出恰当的审计应对。

(四)关联交易审计

结合公司及其环境、内部控制情况,有效识别、评估及应对关联交易相关重大错报风险。重点关注关联方认定及披露的完整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合规性等,设计并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应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虚构交易调节利润、利益输送、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等风险。

(五)会计差错审计

重点关注收入、资产减值、成本费用、重大非常规交易相关的会计差错更正的性质、时间及影响,保持职业怀疑,结合本期及前期已获取的或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后获取的审计证据,充分识别公司利用会计差错更正操纵利润的迹象,审慎判断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恰当、披露是否充分,恰当应对会计差错更正相关重大错报风险;前期确实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应关注公司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薄弱、相关内控是否缺失,并考虑对本期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的影响,同时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修订)》的要求,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六)审计意见及其披露

详细核实前期非标事项是否取得进展,恰当判断相关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的影响,如果相关事项仍具有重大影响,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不能以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代替非无保留意见;如果相关事项仍具有广泛影响,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同时,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0年修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针对审计意见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专项说明,充分披露“错报”、“受限”、重要性水平、广泛性、上期非标事项在本期的情况等。此外,还应关注关键审计事项的选取、应对、披露的恰当性。

(七)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审计

严格按照执业准则和《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9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等勤勉尽责执业,注意结合上市公司及其环境、内部控制情况、控股股东财务风险等恰当识别和评估资金占用方面的重大错报风险和舞弊风险等,设计和执行恰当的应对措施,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以及相关结论,按要求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四、及时报送相关工作资料

各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审计业务主管合伙人、质量管理合伙人应负责组织落实年报审计工作要求,做好年报审计业务信息报送工作,并根据我局要求及时报送相关工作资料。

特此通知。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