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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评估指标评价标准的通知
2022年07月13日

财办会〔202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财会〔2022〕12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根据《办法》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评估指标具体评分标准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评估指标评价标准,现予印发,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评估指标评价标准

  财政部办公厅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