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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539号(财税金融类163号)提案答复的函
2023年03月08日

《关于提升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分行业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解释和指引细则

以财务会计报告为载体的会计信息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我会高度重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对于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存在的争议及问题,包括收入确认、成本分摊、资产减值计提、高风险业务公允价值计量等会计准则重点难点问题,及各类行业、各类业务模式下会计准则执行的难点问题,以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等形式给出指导性意见。此外,我会和证券交易所每年定期、分类审阅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关注各行业上市公司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执行中的重要和疑难问题,每年整理发布《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财政部也非常重视各行业会计准则执行应用情况,建立了相关快速反应机制,充分考虑行业发展特点,及时广泛收集各行业执行会计准则存在的问题,通过在财政部网站发布准则应用案例、实施问答、网民答复等多种灵活形式研究解决,例如对百货零售、酒店服务、运输服务、软件开发等行业的有关收入确认等会计处理,发布多项体现行业特点的准则应用案例,加强准则实施指导等。

下一步,我会将会同财政部继续收集、研究各行业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存在的问题,细化分行业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披露要求,引导上市公司切实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二、关于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独立审计作用

2021年,财政部牵头起草并报请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以下简称国办发30号文),明确提出遏制财务造假、切实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管、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工作原则和具体措施。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办公厅直接印发的指导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改革与发展的第一个文件,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新时期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关心和重视,影响深远,意义重大。财政部认真落实国办发30号文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效。

(一)加快推动相关法律修订工作

一是针对会计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偏轻偏软,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配合有关立法部门,正在加快推动会计法修订。二是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作用,正在加快推动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财政部已将注册会计师法修订列入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中的“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下一步,将继续修改完善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尽快上报国务院审核。

(二)研究起草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性制度规范

2022年1月,财政部出台《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财会〔2022〕2号),强化会计师事务所主体责任,建立自查自纠报告机制,将按照办法要求组织开展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工作。2022年5月,财政部出台《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财办〔2022〕23号),进一步优化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提高检查频次,明确检查重点。同时,财政部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构建可衡量、可比较的一体化管理指标体系,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检查评估程序,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强化内部管理,即将于近期印发实施。

(三)完善审计准则体系和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为了回应社会各界对审计质量的关切,防范审计风险,近年来财政部先后修订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2020)》、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以及五项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等,以明确执业要求,保证执业质量,切实维护公众利益。

(四)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一是监测年报审计异常行为,开展风险预警,加强事前监管。年报审计工作开始前,实时跟踪资本市场舆情,收集高风险上市公司信息,发出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提示高风险行业和重大风险领域。二是以年报审计监管约谈为抓手,创新上市公司年报审计质量事中监管方法。年报审计期间,针对资本市场热点和公众关切,持续关注事务所恶意“接下家”和不正当低价竞争等执业异常行为,针对共性问题开展监管约谈,对同一类型业务的审计风险向全行业作出预警,发挥以点带面的作用。三是拟定并组织实施行业年度自律检查,加大监管处罚力度。中注协按照统一检查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处理处罚、统一发布公告的原则,组织各级注协在配合财政部门检查的基础上,开展行业自律检查。2021年度,各级注协对存在违规问题的199家事务所和465名注册会计师按照惩戒办法实施了行业惩戒,并将检查发现的9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告。

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完善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促进行业整体执业质量不断提升,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作用。我会将做好配合工作,继续强化对审计机构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力度,压实其证券市场“看门人”职责,督促审计机构持续提升执业水平。

三、关于组建专家团队协助会计准则完善

近年来,我会和财政部高度重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完善工作,在服务国内实务和坚持国际趋同的基础上,着力于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提供支持。

一是持续完善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财政部在2006年发布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质性趋同的基础上,2014年以来先后制定或修订了18项具体准则,同时还制定了15项准则解释,及时解决上市公司在会计准则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

二是持续加强对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的指导。我会和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等部门建立了企业会计准则实施联席会议机制,会同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实务界建立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技术联络小组会议机制等,通过准则实施工作机制定期会商,及时了解准则实施效果,切实解决上市公司在会计准则实施中遇到的新问题,并明确有关监管立场。

下一步,我会将会同财政部继续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情况,推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完善,提高实务指导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继续发挥由政府监管部门、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理论学者等多方参与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机制的作用,持续为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供指导性意见。

四、关于制定信息披露用语规范

为落实新《证券法》要求,2021年3月,我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增“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披露原则要求。2022年,我会指导证券交易所修订股票上市规则,在自律监管层面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作出了“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原则要求,并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为便于上市公司进一步理解、掌握相关具体要求,我会指导证券交易所整合了现有公告格式,并持续发布新的公告格式,对公司日常使用频率较高的公告格式、用语进行了规范,引导上市公司简明、直观的披露各类重要信息。

下一步,我会将指导证券交易所进一步提升公告格式简明、清晰、友好程度,持续培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用语规范的市场氛围,并加大对各类存在歧义、含糊用语等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力度,不断引导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五、关于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体系

信息披露评价是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举措。一直以来,证券交易所连续每年开展信息披露评价工作,不断优化信息披露考核评价标准和方式,目前已经分别形成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为依据的评价制度体系。按照上述规定,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证券交易所都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维护、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的披露,以及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是否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情形等方面,考核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

通过持续开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工作,证券交易所加大对信披质量优秀公司的支持力度,加强对信披较差公司“关键少数”的合规督导,充分发挥信息披露考核的正向引导作用,推动上市公司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努力构建良好的资本市场生态体系。

下一步,我会将指导证券交易所持续评估现行评价办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不断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核评价体系。

六、关于实施上市公司差异化信息披露指导

前期,我会通过制定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对商业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等行业的信息披露作了特别规定,涉及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等披露内容。2021年6月,我会对年报和半年报格式准则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进一步细化了上市公司所在行业情况的披露要求。此外,为避免定期报告信息冗余,突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标准,本次修订还适当简化了定期报告正文披露内容,删除了定期报告摘要中的“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章节,改为对报告期内重要事项进行分析。

在监管实践的基础上,我会指导证券交易所不断总结各行业运行规律和特点,近年来先后发布多项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基本涵盖所有行业大类,引导上市公司针对所在行业经营特点,从财务与非财务信息、定性与定量、价值与风险等多个角度,对经营变化情况进行针对性分析,并对公司商业模式、所处产业链环节、环境信息、行业风险等关键性信息作出具体披露要求。此外,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厘清必须披露信息的控制标准,我会指导证券交易所持续发布各类公告格式,引导上市公司有针对性地披露各类重要信息。

下一步,我会将会同证券交易所持续完善信息披露规则,优化行业信息披露指引,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效性与可读性,着力构建更加科学、简明的法规体系,提升市场规则的友好度,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

感谢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国证监会

202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