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教〔2023〕32号
中央文化企业主管部门财务部门、资产和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文化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财资〔2023〕2号)要求,为做好2022年度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以下称中央文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
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
二、报送内容
(一)中央文化企业主管部门报送材料。
1.主管部门文函(部发文)。正式文函应详细介绍财务会计决算工作情况和成果。企业审计报告有非标准意见或强调事项的,主管部门需要说明情况和意见。涉及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主管部门需要提出审核意见。
2.主管部门汇总的2022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3.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央部门使用格式)。
4.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一级企业合并)出具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应同时提交针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的财务处理、账务调整等意见和整改措施。
5.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的一级企业管理建议书。
6.一级企业财务情况说明书(企业使用格式)。
7.一级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核说明。核销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核销类别、清理与追索情况、核销金额与原因、内部核销审批程序、责任认定与追究情况等。
上述材料按顺序加具封面、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后加盖本部门印章。第2至7项材料以及全部单户企业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材料等电子文档同时报送。
(二)资产和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文化企业报送材料。
1.中央文化企业文函(企发文)。正式文函应详细介绍财务会计决算工作情况和成果。
2.2022年度合并口径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3.集团母公司财企01-04表。
4.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一级企业合并)出具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应同时提交针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的财务处理、账务调整等意见和整改措施。
5.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的一级企业管理建议书。
6.一级企业财务情况说明书(企业使用格式)。
7.一级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核说明。核销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核销类别、清理与追索情况、核销金额与原因、内部核销审批程序、责任认定与追究情况等。
上述材料按顺序加具封面、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后加盖本部门印章。第2至7项材料以及全部单户企业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材料等电子文档同时报送。
三、报送方式
(一)主管部门和中央文化企业应于2023年5月15日前完成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报送工作。资产和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文化企业将财务会计决算材料直接报送财政部(科教和文化司),其他中央文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材料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科教和文化司)。
(二)财务会计决算纸质文件用A4纸打印,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报告等材料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电子文档通过“全国国有文化企业监督管理系统”(https://wzjg.mof.gov.cn,以下称监管系统)“财务决算”模块报送,不需再通过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报送。不适用网络报送方式的企业,将电子文档刻录光盘随纸质材料一并报送。监管系统操作手册及决算编制说明可在监管系统首页下载。
(三)财政部(科教和文化司)将对中央文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开展集中审验,并对各单位财务会计决算工作进行总结考评和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持续提升财务会计决算报告质量。主管部门和中央文化企业要高度重视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层层压实责任,严格审核把关,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财务会计决算编制和审核流程,建立健全会计信息质量治理架构。中央文化企业要切实履行会计信息质量主体责任,严格遵循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资委 银保监会 证监会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32号)要求,准确如实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经济业务事项,做到数据统计全面完整、应报尽报,确保企业资产状况、经营业绩真实可靠。中央文化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切实加强财务信息分析利用。主管部门和中央文化企业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夯实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基础,充分运用智能化、集成化、信息化手段,提高财务会计决算管理水平。中央文化企业应注重数据挖掘和利用,加强财务信息分析研究,厘清国有资本权益分布和变动情况,合理评估潜在风险,客观反映新情况、新变化、新问题,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三)扎实做好财务会计决算审计问题整改。主管部门和中央文化企业要充分发挥财务会计决算审计财会监督作用,坚持“整改全覆盖、问题零容忍”原则,在决算报告中全面反映整改效果。中央文化企业要不断完善财务会计决算审计工作制度,对各级子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审计质量严格把关;要依法依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确保审计报告信息披露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加强财务会计决算审计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约束,不得要求审计机构出具指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严格遵守信息保密制度要求。按照“谁产生信息,谁确定密级”的原则,由填报单位确定信息密级。对确定为涉密或敏感的财务信息,其收发、传递、复制、保存等应符合相关保密要求。凡认定为涉密的信息,应通过离线报送。严禁通过互联网和未采取保密安全措施的载体传递涉密信息。
主管部门和中央文化企业在财务会计决算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
财政部科教和文化司 刘 涛 010-68553722
王 昱 010-68553788
监管系统运维人员 曹莉娟 010-68553763
财政部办公厅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