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注协于2023年6月30日组织了年度第一期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网上答疑活动,答疑主题为绩效评价和破产重整审计等相关问题实务探讨。以下为整理后的专家答疑汇总,仅供参考,专家答疑不能替代法律法规及执业准则的规定和要求;亦不能替代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
绩效评价相关实务问题
问题1:对承接省级项目绩效评价业务实施有什么实务经验?
答:首先要进入框架协议范围。对于项目实施,个人建议是:一是弄清楚委托方的需求,二是扎实做好前期现场调研,调研范围应覆盖绩效评价全部范围,调研目的(结果)是对基本问题做到心中有数,方案有针对性,后期评价工作就可相对按部就班。一点重要提示:项目进场时应由事务所熟悉绩效评价业务的主要负责人带队,对评价工作阐述清楚,能得到被评价方的重视和提高配合度。
问题2:现在绩效评价招投标项目需要参加省财政厅培训证明,属于加分项,这样的证明怎么取得?
答:参加相关培训作为绩效招标的加分项,是较为普遍的做法,目前各地财政部门都会组织培训,三大国家会计学院也有。近几年省财政厅对项目中标单位也进行业务培训。
问题3:整体绩效评价业务时,有的是要求被评价部门提供3年的预算,有的要求提供1年预算。请问哪种要求正确,或两种要求都正确?
答:整体绩效评价,一般委托方是要求评价某一年的,理论上只要评价该年度的预决算资料,但是如果能够取到近三年的资料,个人认为更有利于我们比较该部门近三年的预算安排情况,尤其是在专项资金上的变化情况,可以看出部门的工作重点变化情况。
问题4:部门整体绩效评价,评价范围要不要包含下属单位?财政部门组织的第三方评价与部门自评价范围有没有区别?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自评价,评价范围是哪些?
答:1.部门整体评价范围,一般由财政部门提出要求,有的会说清楚包含哪些下属单位,没有说清楚的,我们一般会向财政部门提出,经商议后由财政部门确定是否包含下属单位或包含哪些下属单位。
2.财政部门组织的第三方评价与部门自评价范围会有区别,我们的评价范围应按照委托协议来。
3.自评价转移支付资金,自评价属于部门本职工作,评价范围首先要听财政绩效部门的布置要求;第三方的评价范围由财政部门或其他委托部门确定,第三方只是按照委托的范围做。一般涉及该转移支付资金的业务都应纳入,资金转移支付至下级的,需要延伸至资金落地项目。至于责任,一般是谁使用资金,谁对资金责任负责,但是上级对转移支付资金有监督跟踪的义务。
问题5: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绩效评价报告时是否需要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还是只要有北国会培训认可的绩效评价师(或主评人)个人签字就可以呢?
答:关于评价报告签字,一是根据委托方财政的要求,各地会有不同,二是根据《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21〕4号),评价报告要主评人签字。目前我国没有主评人的资格认证。
财监〔2021〕4号文第七条:第三方机构出具预算绩效评价报告应当由其主评人签字确认。绩效评价主评人由第三方机构根据以下条件择优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与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相适应的学历、能力;
(三)具备中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评估师、律师、内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资质;
(四)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其中从事预算绩效评价工作3年以上;
(五)具有较强的政策理解、项目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
(六)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或者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期满逾5年。
问题6:在省平台及官网公开的绩效评价报告要不要含下属单位?转移支付是否必须穿透到末级所有资金使用单位?
答:关于穿透至资金末级的观点,我个人观点和您一样;报告公开问题,信息公开是预算部门的责任,预算部门应按财政信息公开要求去公开内容,其次,我们是对标信息公开要求去检查信息公开是否完整准确。
问题7:如何高质量地总结概括评价对象的经验和做法?
答:一是这些经验和做法与项目成效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二是具有在同类项目中可借鉴可推广的作用。
破产重整审计相关问题
问题8: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时,房子已卖完,还有一小部分车库没卖完,账面挂在开发成本,是不是要转库存商品,再结转成本?库存商品、成本结转依据分别是什么?账面债权是否要按照管理人确权的金额调整?职工薪酬是否要按照管理人确权的金额调整?账面挂的预收账款要不要结转收入?
答:对于一小部分车库没卖完的情况,如果车库已经开发完成,达到可出售状态,应当结转至库存商品。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3号)第九条:破产清算期间发生资产处置的,破产企业应当终止确认相关被处置资产,并将处置所得金额与被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直接相关的处置费用后,计入清算损益。所以,车库在破产清算期间处置,应当确认清算损益。
账面债权和职工薪酬应按照管理人确权金额进行调整。
预收账款应对照公司收入确认条件,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才能结转收入。
问题9:破产企业的上游供应商申报债权时,业务发生当时未开票,合同约定要提供发票的,我们确认债权时,可以扣增值税及附加,所得税可以扣吗?
答:可以扣。但在实务操作中因为缺少必要的税前扣除凭证(发票),所得税难以扣除。
问题10:重整过程中,新的投资人进入后,对于重整企业之前遗留下来的不良债权,审计时可能全额计提了坏账,但不能满足税法上税前扣除的标准。投资人如果需要取得这些证据,可能还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财力,投入、产出又不成正比。这个在实务过程中,有没有什么方式可以既满足税法要求,又能贴合实际,给新的投资人减少麻烦?
答:这个问题比较专业,涉及到重整过程中的税务筹划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无法笼统回答,我们所的做法是由专业的税务团队介入。
问题11:破产企业仅可实现银行担保债权和建设工程款优先债权清偿分配的情况下,管理人在考虑稳定情况下如何更好地在保障职工债权方面有所作为,以及如何更好体现管理人价值以及管理人收费方面相关实践请分享一下。
答:实践中,管理人可以积极联系政府,法院,请求给予适当支持,维持社会稳定;也可与银行担保债权人和建设工程款优先债权人进行充分沟通。我们所目前如碰到类似案例,基本上优先考虑保障职工债权。
问题12:预重整企业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临时管理人未确认的债权,是否要按账面值列示在报告中?
答:一般是分类列示。实务操作中在预重整阶段出具相关报告主要是为了反映预重整企业整体情况,以推动法院裁定企业进入重整程序,故在预重整阶段对临时管理人尚未确认的债权可先按账面值列示在报告中。后续进入重整阶段,需逐笔审核债权,如重整企业、管理人不认可,则应按照审核结果调整账面值,以真实、完整反映重整企业债务情况。
来源:江苏省注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