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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2023年09月28日

股转办发〔2023〕96号

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

为妥善做好挂牌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基础层、创新层挂牌公司可以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本通知的要求自愿披露第三季度报告。以下挂牌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非上市公众公司类第1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本通知的要求,于2023年10月31日前披露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一)拟以2023年9月30日作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申请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挂牌公司;

(二)拟以2023年9月30日作为财务报告截止日申请定向发行行政许可的挂牌公司;

(三)截至2023年10月31日属于挂牌私募机构及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挂牌公司(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

二、预约安排

挂牌公司应提前与主办券商确认披露时间,由主办券商在业务支持平台统一提交预约申请。挂牌公司应根据预约时间披露,尽量减少变更情况。如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提前5个交易日向主办券商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确有特殊原因无法提前5个交易日提出申请的,应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第三季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变更公告。

我司将于2023年9月25日9:00起开放第三季度报告预约系统。披露季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应当于2023年9月28日前完成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时间的预约。我司将根据主办券商报送的预约披露时间制作第三季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表并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www.neeq.com.cn)予以公布。

三、披露安排

(一)挂牌公司

1、披露时间

披露季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应当于2023年10月31日前披露第三季度报告。应披露第三季度报告的挂牌公司预计不能在2023年10月31日前披露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在2023年10月31日前披露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及预计披露时间。对于应披露第三季度报告但无正当理由未能在2023年10月31日前披露的,我司将对挂牌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2、审计安排

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需审计的,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

3、保密要求

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本次季报的内容。

(二)主办券商

1、事前审查

主办券商应勤勉尽责,督促挂牌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披露第三季度报告,并按照《挂牌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审查要点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审查要点表》)对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事前审查,填写并在上传挂牌公司季度报告时同步提交《审查要点表》。

主办券商发现挂牌公司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当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挂牌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我司报告。

2、非标准审计意见

如第三季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主办券商收到挂牌公司报送的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相关材料后,应与第三季度报告同时披露。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主办券商应当督促挂牌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

特此通知。

附件:1.挂牌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

2.挂牌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审查要点表(主办券商事前审查)

全国股转公司办公室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