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案例:外省某会计师事务所、非注册会计师实控人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被告单位某省某会计师事务所由被告人陈某(非注册会计师)实际控制、经营,被告人徐某挂名执行合伙人,被告人何某任注册会计师并领取薪酬。2015年至2017年间,该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在未经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数据、会计凭证等进行审计审核的情况下,采取由陈某自行制作并代徐某签名、仿冒注册会计师签名或者徐某、何某在空白报告签名后由陈某再套打盖章的手段,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获取非法利益。委托方公司利用虚假《审计报告》等材料,向银行骗取贷款,逾期未还金额高达4.9亿余元。
裁判结果: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被告单位某会计师事务所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风险提示:
在执业质量检查过程中,我们发现我省也存在个别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被非注册会计师实际控制的现象。由于实际控制人自认为不在审计报告上签字无需承担法律风险,因此在经营上往往肆无忌惮,大量低价承揽业务,执业中基本不执行审计程序,甚至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提供“定制化服务”随意调节数字以满足客户要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针对以上违规情况,我会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监督惩戒力度,严厉打击非注册会计师控制会计师事务所并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行为,并配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清理行业“害群之马”,切实规范财务审计秩序,净化行业风气。
法规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
第五十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发生下列情形的会计师事务所列为检查对象,实施严格监管:(七)被非注册会计师实际控制的。
第六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九)承办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
第六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安徽省注协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