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中汇视野->中汇研究
“营改增”后的组织结构调整与业务流程再造
2013年01月14日

                                                  作者:中汇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 王冬生

山无常形,水无常势,变化与创新是企业永恒的主题。尤其在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更应与时俱进,顺势而变。税收是影响企业经营的重要外部因素,“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是巨大的。正确认识“营改增”的影响,及时调整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有助于充分利用“营改增”的积极影响,规避消极影响。本文从组织结构调整和业务流程再造的角度,分析“营改增”后纳税人应采取的措施,只是提供一个分析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因此,仅供参考,欢迎批评指正。
一、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区别及对纳税人的不同影响
分析“营改增”对纳税人的影响,首先应充分认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区别及其对纳税人的不同影响。
不同税种的区别主要在于征税对象和计税方法不同。营业税在某种程度上,与增值税的前身---产品税类似,以营业收入为征税对象,在计税依据和征税环节上,是“道道征税,全额征税”,也就是说在每一个环节,都对营业收入全额征税,而且不能抵扣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全额征税和不得抵扣,都导致对营业税纳税人的重复征税。尽管营业税有差额征税的规定,但仅是少数例外。
而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征收税对象,在计税依据和征税环节上,是“道道征税,增值额征税”,尽管也道道征税,但是只对增值额征税,这就可以避免全额征税的重复征税问题。
全额征税和只对增值额征税,对纳税人的影响是不同的。由于营业税是每个环节都全额征税,纳税人流通环节越多,税收负担越重。因此,纳税人为规避营业税负担,倾向于选择“大而全、小而全”的组织模式,尽量减少专业分工,减少流通环节。而增值税由于只对增值额征税,无论专业分工是粗还是细,都不影响整体的增值税负担,因此,增值税有利于专业分工。这是增值税取代产品税的原因之一,也是进一步取代营业税的目的之一。而分工问题,既影响组织结构,也影响业务流程。
二、“营改增”是如何减轻纳税人税负的
“营改增”被称为是结构性减税。尽管不是所有的纳税人都减税,甚至同一个行业的纳税人,也是苦乐不均。但是,“营改增”的减税效果是不能否认的。那么,“营改增”是如何减轻纳税人税负的?这需首先理解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是如何增加纳税人税负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运输劳务之外的其他营业税劳务时,尽管支付的劳务费中,含有上一环节缴纳的营业税,但是不允许抵扣。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导致增值税链条的中断。链条的中断,相当于营业税纳税人已经征收营业税的收入,在增值税纳税人那里,又征收一道增值税。综合考虑营业税和增值税,由于重复征税,就会增加纳税人的整体税收负担。下面通过一个例子说明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与“营改增”,对纳税人整体税负的不同影响。
假定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从事设计劳务的B公司购进设计服务,支付服务费100万元,B公司与设计有关的进项税是1万元,其他可以所得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是6万元。A公司增值税不含税收入是1000万元,销项税是170万元,进项税是20万元,除设计费之外的其他可以所得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是300万元。
(一)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对纳税人的影响
B公司是营业税纳税人,有关数据如下:
应纳营业税 = 100*5% = 5万元
应纳税所得 = 100-5-1-6 = 88万元
应纳所得税 = 88*25% = 22万元
税后利润 = 88-22 = 66万元
A公司是增值税纳税人,有关数据如下:
应纳增值税 = 170-20 = 150万元
应纳税所得 = 1000-300-100 = 600万元
应纳所得税 = 600*25% = 150万元
税后利润 = 600-150 = 450万元
A公司和B公司交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总额是:
5+150 = 155万元
A公司和B公司缴纳的所得税总额是:
22+150 = 172万元
A公司和B公司的税后利润总额是:
66+450 = 516万元
(二)“营改增”对纳税人的影响
“营改增”后,B公司的设计劳务征收增值税,适用6%的税率。假定不含税的设计费仍是100万元,则B公司的销项税是6万元。A公司购进设计劳务支付的劳务费价税合计是106万元,进项税是6万元,其他数字不变。
B公司变为增值税纳税人,有关数据如下:
应纳增值税 = 6-1=5万元
应纳税所得 = 100-6 = 94万元
应纳所得税 = 94*25% = 23.5万元
税后利润 = 94-23.5 = 70.5万元
A公司仍是增值税纳税人,有关数据如下:
应纳增值税 = 170-20-6 = 144万元
应纳税所得 = 1000-100-300 = 600万元
应纳所得税 = 600*25% = 150万元
税后利润 = 600-150 = 450万元
A公司和B公司缴纳的增值税总额是:
5+144 = 149万元
A公司和B公司缴纳的所得税总额是:
23.5+150 = 173.5万元
A公司和B公司税后利润总额是:
70.5+450 = 520.5万元
“营改增”后与改革前比,少缴流转税6万元,多交所得税1.5万元,税后利润增加4.5万元。由于我们假定“营改增”后,设计费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仍是改革前含营业税的价格,减税的收益才全部归B公司了。
由于“营改增”有减轻纳税人税负的效果,这就为纳税人从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或产业链的角度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三、“营改增”对纳税人组织结构的影响
“营改增”对纳税人组织结构的积极影响是:由于消除了制约组织结构调整的税收障碍,既方便纳税人将不同的业务分别由独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承担,也有利于纳税人将以前分别由子公司或分公司承担的业务,统一由一家公司经营。下面通过两个具体的例子说明。
(一)新设分公司或子公司
“营改增”之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甲公司下属的从事设计的单位,如果采取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形式,为甲公司提供设计服务,需要交纳营业税。甲公司购进的设计服务,尽管支付的服务费中,含有营业税,也不能抵扣。但是将设计单位作为可以不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则设计劳务属于内部劳务,不用交纳营业税。因此,在“营改增”之前,甲公司倾向于采取将设计单位作为内设机构的方式。“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消除了重复征税,可以将从事设计的单位分立出去,将其变成分公司或子公司。
(二)撤销以前的分公司或子公司
“营改增”之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公司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根据增值税条例的规定,属于混合销售,应就包括货款和运费在内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乙公司为减轻税负,单设一负责运输业务的分公司,负责运输本公司销售的货物,乙公司仅就货款部分缴纳增值税,运费部分由运输公司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之后,由于运输劳务改征增值税,没有必要再单设运输分公司,可以将运输公司撤销。乙公司在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运输服务,只要将货款和运费分开核算,就可以分别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四、“营改增”对纳税人业务流程的影响
业务都是由一定的经营单位完成的,组织结构的调整,一般就伴随着业务流程的再造,前面的例子可在一定程度上证明此点。但是业务流程的再造,与组织结构的调整,又不完全一致。因此,专门分析“营改增”对业务流程的积极影响。
丙公司提供设计劳务,在“营改增”之前,将承接的劳务分包给丁公司。但是丙公司需就全部劳务收入缴纳营业税,丁公司也需就其劳务分包收入缴纳营业税,重复征税的问题难以避免,制约了丙公司将劳务分包的积极性,对价格也有不利影响。“营改增”后,由于都是增值税纳税人,避免了之前的重复征税,消除了分包的税收障碍。
在目前“营改增”尚未推广到全国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考虑将自非试点地区企业接受劳务,改为自试点地区企业接受劳务,这就可以避免重复征税,达到降低税负,增加税后利润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