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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行业房产税涉税风险浅析
2024年08月02日

作为财务人员都清楚,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房产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但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煤炭行业,房产的存在形式有多种多样,在矿区内,除了正常的生产办公用房,还有着煤矿企业特有的、具有房产特性的建筑物,例如井下的避难硐室、地面上的储煤仓、全封闭带式输送机走廊等建筑物,这些建筑物是否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见解,这就给我们财务人员判断是否缴纳房产税带来一定的困扰。笔者在日常回答客户的咨询问题时,也经常会被问道此类问题。为了帮助企业财务人员提高判别能力,减少税务风险,以下将个人总结整理的煤炭行业房产税知识分享给大家,希望对财务人员有所帮助。

一、首先,让我们了解什么是房产及房产税

顾名思义,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税法对房产税中所说的“房产”有着严格的界定,首先是具有房屋的形态,得有墙、有柱,有顶;其次是能遮风、避雨,可以在里边生产、工作、学习、生活或储藏物资。

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经常遇到一些符合“房屋”特性的建筑物,例如油气罐,具有屋面和围护结构,可以在其中储藏物资;再例如加油站罩棚,也是有屋面、两边有柱,能够避雨,这些建筑物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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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带着疑问,查找相关政策依据,将不属于房产、不用缴纳房产税的相关建筑物总结如下

1.油气罐

前面我们提到的油气罐,财税地字〔1987〕3号文进行明确规定,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不用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法规》(财税地字〔1987〕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2.加油站罩棚

前面我们提到的加油站罩棚,财税〔2008〕123号文也明确规定,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以前各地已做出税收处理的,不追溯调整。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3号)规定,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以前各地已做出税收处理的,不追溯调整。

虽然税法对应征房产税的房产进行了定义,同时下发单行文对一些不属于房产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了明确,但还是存在一些模糊地带的建筑物,例如我们煤炭行业井下的避难硐室、地上的储煤仓、以及全封闭带式输送机走廊等,这些建筑物是否征收房产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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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带着新的疑问,我们继续分析煤炭行业特殊建筑物是否征收房产税

1.煤矿井下避难硐室

避难硐室属于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一般归类于矿井建筑物,避难硐室有两种,一种是在巷道建设过程中预先设置的永久性避难硐室,作用是当灾害发生而井下工作人员无法及时撤出时,为防止有毒、有害气体的侵袭而设立的避难场所,折旧年限在20-40年之间;另一种是当事故出现后因地制宜地构筑的临时性避难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避难硐室类似于人防设施,它的作用是临时避难,而非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

通过了解避难硐室资产归类及其作用,接下来再看看税法对避难硐室是否征收房产税的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第一条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人民防空工程房产税的通知》(吉地税发[2009]69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全省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及其事业单位平时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含口部伪装房、管理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晋政发〔1986〕95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营业用的人防设施暂免征房产税。

通过上述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应征房产税的房产有2个必备条件,一是要具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的房屋形态,二是要具备生产、工作、学习、生活或储藏物资的用途。山西、吉林等地税务局对人防设施征房产税(目前暂免征收),也是强调人防设施改变用途,进行了开发利用或者对外经营。换言之就是,由于改变人防设施用途进行了开发利用或者对外经营,才征收房产税。

综上,笔者认为避难硐室属于具备形态、但不具备用途的井下建筑物,不应征收房产税。

2.煤矿地面储煤仓

煤矿企业一般会建有储煤仓用于储藏产出的煤炭产品,但这些设施是否应征房产税,目前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了解到,有些地方征收,有些地方不征收。接下来我们通过几个地方性税收文件来看看各地税务局的实务征管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18年8月28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内蒙古明华能源物流有限公司储煤棚房产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内税函〔2018〕82号)规定,内蒙古明华能源物流有限公司为了减少煤尘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在前期防风抑尘网的基础上,增加钢结构环保防尘网罩,形成独立罩棚体系。根据房管部门的相关证明,该储煤棚属于网状环保构筑物。因此,该储煤棚不属于应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储煤仓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内地税字[2007]344号)规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 ,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贮藏物资的场所”,根据以上规定,储煤仓、产品仓等建筑物,具备了房屋的功能,因此,对储煤仓、产品仓等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备注:该文件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07年3月29日下发的《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矿井建筑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7]144号)规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第003号)精神,经调查了解,煤仓符合房屋功能和特征,对其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8年1月25日起草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仓等建筑物征免房产税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煤矿企业的煤仓和皮带机走廊、发电企业的干煤棚、储灰罐、输煤栈桥等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备注:该文件最后没有正式出台)

通过对上面几个地方性税收文件进行归纳,笔者认为,储煤仓是否征收房产税不能一概而论,还是要根据储煤仓实际形态,判断其是否符合“房产”定义、具备“房屋”功能,对类似于油气罐形状的筒仓,可以借鉴财税地字〔1987〕3号文对“各种油气罐”不属于房产的定义,不缴纳房产税;而对于以房屋形态表现的储煤仓,由于符合“房产”定义、具备“房屋”功能,建议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房产税。

3.全封闭带式输送机走廊

全封闭带式输送机走廊也叫皮带栈桥或栈桥,是用以安装和支承运输设备并供人员通行而建造的高出地面的构筑物。为了防风避雨,保护设备,通常在栈桥两边进行围护、顶面进行顶盖封闭,从而形成全封闭带式输送机走廊。

全封闭带式输送机走廊,可以保护设备避免风吹日晒雨淋,工作人员也可在走廊通行,看似是符合“房产”定义,具备“房屋”功能。但财税地字〔1987〕3号文中明确,房屋的围护结构是有墙或两边有柱 ,建造过程应该是以土建工程为主;而全封闭带式输送机走廊是对栈桥两边进行围护、顶面进行顶盖封闭,建造过程应该是以安装工程为主。

接下来再看看其他省份的政策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长距离曲线胶带输送机系统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内地税字[2015]102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范》(财税地字〔1987〕3号)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因此,胶带输送机系统的全封闭土建部分符合房产特征,应当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矿井建筑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7]144号)规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第003号)精神,经调查了解,煤仓符合房屋功能和特征,对其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对皮带机走廊暂不征收房产税。

综上,结合其他省份对全封闭带式输送机走廊的相关规定,笔者个人意见,全封闭带式输送机走廊是否征收房产税要区别对待,对于全封闭土建部分若符合房产特征,就属于征收房产税的范畴,反之则不应征收房产税。

四、归纳总结

通过上述税收政策总结分析,建筑物征收房产税,一是要具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的房屋形态,二是要具备有生产、工作、学习、生活或储藏物资的用途。

山西,内蒙古等地属于煤炭大省,煤炭行业属于当地重要的国民经济产业,也是当地政府的主要税收来源,为谨慎起见,上述煤矿企业特有的建筑物,建议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获取明确批复。

以上为笔者个人观点,仅供财务人员参考,实际工作中建议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发生税企争议时最好寻求第三方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作者:中汇山西税务师事务所经理  李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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