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持续推出并加大力度实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旨在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与科技创新。然而,企业在享受优惠时,常因政策理解偏差或操作不当引发潜在风险。本文梳理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若干常见风险点,提醒企业重点关注。
风险一:触及加计扣除负面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文件对政策适用主体设定了限制条件。企业在适用政策前需自行审慎评估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1.企业自身条件不符
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不健全,无法准确核算与归集研发费用,或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则不得享受加计扣除。非居民企业亦不适用此政策。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政策公平有效,防范滥用。因此,企业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遵循会计准则与税法,确保研发费用核算与归集的准确性,并充分理解遵守相关政策法规。
2.所属行业受限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判断企业是否属于上述行业,需计算负面清单行业收入占比:负面清单行业业务收入占比 = 负面清单行业收入总额 / (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投资收益)。若该比例超过50%,则企业被判定为不适用政策的负面清单行业。企业应审慎进行业务归类,确保符合规定。
3.研发活动界定不清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取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其核心在于创新性与突破性。直接利用或简单改变现有技术不属于研发活动,相关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若企业难以自行判断,可提请科技部门鉴定。
需要特别注意,以下活动不属于研发活动: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现有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等);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研、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工业(服务)流程环节、常规性质控、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研究。企业应合理辨析,避免滥用政策。
风险二:研发费用列支范围超限
当前研发费用主要存在三个口径:会计核算口径(参照财企〔2007〕194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参照国科发火〔2016〕195号)和加计扣除税收口径(参照财税〔2015〕119号等)
三者在细节上有一定差异,比如房屋建筑物的租赁费和折旧费税上不可加计扣除,但是属于会计核算和高新认定的范围;高新认定对于科技人员有累计工作183天的限制条件,但是会计核算和加计扣除对此没有要求;高新认定对于其他相关费用总额的限制比例为20%,而加计扣除的限制比例为10%。企业在适用加计扣除政策时要注意三者的联系和区别,避免混淆。
财税〔2015〕119号等文件以正列举方式规定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其他相关费用)。政策未列举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需特别注意各项明细中是否包含“等”字,严禁擅自扩大扣除范围。
风险三:留存备查要件不全或操作不规范
研发费加计扣除实行备查制。企业需自行完整留存以下资料10年:研发项目计划书、立项文件,研发人员名单,相关合同,人员、设备仪器等资产分配说明,研发费用辅助账及汇总表。同时,企业应设置研发费用会计科目准确归集费用,并建立辅助账。涉及委托或合作研发的,需及时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
尽管流程趋向简化,企业仍面临潜在税务风险。为规避风险,企业须严格按政策操作,准备详尽的研发项目全过程资料,准确核算账簿并建立专门账目,强化内控合规,以应对税务检查。
风险四: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混淆
实践中,常存在人员、设备等同时用于研发与生产经营的情况。财税〔2015〕119号明确规定,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必须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不得加计扣除。建议企业设立专门研发部门,建立研发人员工时记录、设备使用台账等,采用工时占比等方法,对相关费用进行合理分摊。
风险五:不征税收入对应费用违规加计扣除
政府提供的财政性资金补助,若被确认为不征税收入,则其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折旧/摊销,不得加计扣除。资金来源是税务机关审核重点,当年取得大额财政补助的企业尤需注意。企业需避免将财政补助既作不征税收入,又将其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替代方案: 企业可选择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则其用于研发形成的费用可据实税前扣除并享受加计扣除。企业应结合盈亏状况、资金需求等选择最优处理方式。
风险六:未应享尽享加计扣除
表现为企业会计上列支研发支出,或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却主动放弃享受加计扣除。虽然政策允许自愿放弃,但可能引发税务机关对研发费用真实性及企业技术资质的质疑,甚至触发相关部门协同重新认定资质。对高新技术企业尤为关键: 若因放弃加计扣除等引发重新认定后失去高新资格,将导致补缴15%税率差额税款及滞纳金,并影响10年亏损弥补期。建议企业评估风险,尽量做到应享尽享。
风险七:不同口径研发费用金额差异过大
税务机关可通过企业申报的《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三个表单,对比不同口径的研发费用金额。正常情况下:加计扣除口径范围最小,其金额应≤会计核算口径金额。
加计扣除口径金额应≤高新认定口径金额。三者存在内在关联,金额差异通常不应过大。显著差异易引发关注。企业应对差异原因进行合理性分析,准备充分证据(如研发活动说明、人员分工证明、资源使用记录等),以证实研发费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风险八:研发活动及费用归集逻辑缺乏合理性
1.费用结构失衡
研发项目需投入必要的人力和物力。若加计扣除费用中仅包含人员费用而缺乏材料、折旧等投入,或仅有物力投入而缺乏人员参与,将严重质疑项目的真实性。企业应关注是否存在单项费用比例畸高的情况,确保费用结构的合理性。
2.时间逻辑倒置
研发活动通常需经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准后方可开展。企业需确保研发费用发生时间不早于关键审批要件(如立项书)的时间,避免“费用发生在先,审批在后”的逻辑矛盾,此类时间倒置易引发合规性质疑。
3.事后调整痕迹
研发费用应在支出发生时直接计入相应科目。严禁在年末为满足指标要求,将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人为调整至研发支出。此类做法违反会计原则,增加重大合规风险。企业应建立规范的研发费用核算流程与标准。
4.研发人员身份存疑
将非研发人员(如行政人员)虚列为研发人员以增加扣除额存在风险。税务机关可通过核查劳动合同、岗位职责、学历专业背景、工作成果等判断人员是否真实具备并履行研发职责。企业应确保仅将实际参与研发活动的人员纳入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企业需系统性地理解政策边界、精确归集费用、完备留存资料、确保逻辑合理,方能有效管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务风险,充分、合规地享受政策红利。
作者:中汇(天津)税务师事务所经理 李若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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