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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老师 解读上级公司拨入的财政性资金税务处理
2014.09.04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案例:财政部拨付国网集团资金40亿元,专项用于农村电网建设,其中某省电力公司取得拨付资金4亿元,拨款文件要求作为“资本公积”处理,拨款文件称如果取得拨款单位同意增加“实收资本”的,也可以增加实收资本,该省电力公司未增加实收资本。

        税收分析:

        上述案例,对于国资委直属的大型垄断性企业,如烟草、电力等企业,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在税务稽查实践中,经常会引起税收政策适用的争议。

        1、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县级政府明确将国有资产以股权投资方式企业,企业可以作为国有资本家(包括资本公积)处理,国网集团收到40亿元时,如果符合29号公告条件,拨款文件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的,可以作为国有资本金处理。

        而省电力公司收到的资金是国网集团投入该省电力公司的,因此不能按照29号公告,作为国有资本金处理。

        2、由于财税【2011】70号文件与2014年29号公告都强调拨入的资金是“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取得的,才能进一步判断是否为”不征税收入“,本案例中,该省电力公司从形式上看,并不是直接从政府部门取得的,是否可以适用”不征税收入“条款存在一定争议,笔者认为,只要企业有清晰的证据表明,其最终来源是财政性资金,如果符合其他条件,即使通过上级公司转入,也可以享受”不征税收入“待遇。

        在税务稽查实践中,发现企业将该笔资金形成的资产计提折旧,并且在税前进行了扣除,那么无论如何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该补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