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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专题】增强信心,迎接挑战,实现转型升级
2016.04.28

       此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覆盖面前所未有。不仅将剩下的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而且还包括将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
       对于纳税人来说,最大的担心是政府和税务机关宣传的全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如何得到落地和保障。这种担心的原因可能有很多,但从我们税务师事务所接触的纳税人来看,部分纳税人可能对此次营改增政策的理解不到位,触发对营改增后企业经营的不自信,而产生会导致企业税负上升的判断,出现焦虑、抱怨,甚至抵触情绪。
       例如建筑业行业普遍认为,此次营改增将对其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税负将有所上升。这种简单的判断,重要的原因是对营改增政策的理解不到位。
认识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可降低税基。
       建筑服务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原营业税制下,建筑业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想当然地认为税负会上升。但需要理解增值税是允许进项税额抵扣的,建筑业的主要成本,比如其采购的建筑材料,工程机械设备、接受的营改增应税服务支出等均可以获得进项税抵扣。取得多少的进项税额,可以与3%的税负持平呢,我们可以简单地测算两者的平衡点。假设营改增前后工程报价不变,可以由以下等式:工程收入×3%=工程收入/(1+11%)×11%-当期可抵扣成本×17%,计算得出当期可抵扣成本/工程收入=40.65%。上述计算意味着100万的工程量,只要取得40.65%的成本进项税额,就可以与原营业税3%的税负持平。从理论上来说,取得40.65%的成本进项税额对于建筑业行业并不难。
       认识增值税是价外税,可进一步降低税基。
       增值税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而营业税是含税价,计税依据包括营业税。这一点在增值税简易征税方法中,体现最为明显。假如同样的100万的含税工程,在营业税下,需缴纳营业税是100×3%=3万,但在增值税3%征收率时,只需缴纳增值税100/(1+3%)×3%=2.91万,税负实实在在下降。此次,建筑业可以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包括许多项目:允许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允许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解决了处在分包链条最底层的企业税负上升问题;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而且明确甲供材不作为建筑企业的税基。
认识进项税额难以取得的重要原因在于建筑业行业自身管理。
        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的增与减,关键取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和进项税扣除额的可抵扣程度。这需要规范目前建筑业上游的市场规范运作,调整现有利益分配格局等许多问题。但建筑业对于这种市场的不规范,利益模式的调整等行业的转型升级普遍担忧和缺乏信心。如营业税体制下建筑业不需要抵扣进项税,很多建筑企业采购材料时不主动索取发票,导致供应商不开具发票偷逃税款,造成市场不规范运作,未来能否改善存在担忧;又如建筑行业的项目经理负责制或挂靠经营,形成了特有的冲账或报销模式,要取得可以抵扣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很大障碍。
       营改增改革倒逼作用在于规范依法纳税,降低风险,例如加强采购端控制,调整采购渠道,使得供应商不得不规范纳税,以获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权利,从而有效降低自身税负;通过清理、调整挂靠经营,规范挂靠者、项目经理的税收遵从度,有效降低税收风险,取得可以抵扣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都是行业自身的未来改革、发展、规范的重大问题,营改增改革恰恰为这种转型升级提供了良好改革契机。
       纳税人对营改增“税负只减不增”如何得到落地和保障的错误认识,不仅建筑业存在,其他如金融业、旅游业等企业,对营改增的认识可能也存在类似问题,我们需要相信“全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是可以做到的,但需要行业或企业识别自身的问题,积极面对,迎难而上,提前规划,有效应对。

 

作者:中汇(浙江)税务师事务所 章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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