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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不能忽视居民身份认定
2013.12.26

作者:王冬生


       具备居民身份是相关企业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前提,按照《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无论是办理审批还是备案手续,都需要提交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为便于各地认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09年印发了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供有关各方在执行税收协定时参考。

       实践中,经香港向内地投资的情况较多,香港居民身份认定便颇受关注。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居民身份认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3号)就享受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待遇的香港居民身份认定及相关事宜做出明确,并公布了所需资料的表样。

       一、申请享受税收安排待遇,是否所有香港居民都要提供居民身份证明?

       依据证件即可确定

       税务主管机关受理香港居民申请享受税收安排待遇时,申请人为法人的,可依据香港有关当局出具的公司注册证书(副本)或商业登记证核证本,对其居民身份进行认定;申请人为个人的,可凭其香港身份证和香港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及上一纳税年度在港的缴税单,对其居民身份进行认定。

       申请人需要提供居民身份证明的情况

       税务主管机关对申请人身份有怀疑,且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资料不足以证明其香港居民身份的,包括在香港以外地区注册成立的法人,但称其管理和控制机构在香港的,或仅在香港短期停留但称其为香港居民的外籍人士等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以下简称香港税务局)为其开具的香港居民证明。

       对要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第三条规定享受税收安排待遇的申请人,以及以个人名义申请享受税收安排中财产收益相关待遇的申请人,税务机关将要求香港税务局对申请人及相关企业的身份进行认定,并出具居民身份证明。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

       需要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明时,内地税务主管机关应向香港税务局提出开具证明的需求,申请人携带内地税务主管机关致香港税务局《关于请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函》,向香港税务局申请开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明书》,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三、对香港居民身份证明的认可与验证

       内地税务机关对香港税务局开具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明应予认可。如果内地税务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明仍有怀疑,包括多层架构情形下,在香港以外注册成立的法人,且其控股公司为第三方国家或地区居民的情况等,税务主管机关仍然有权对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若发现与事实不符,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资料进行判定,或将情况提交国家税务总局,向香港税务局求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