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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租增值税:新规定与新问题
2014.01.14

作者:王冬生


       随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件)文件的公布,关于售后回租如何征收增值税的争论告一段落,业界似乎松了一口气。但是,106号文件在解决问题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有待明确的问题。
       一、售后回租如何征收增值税
       与售后回租有关的增值税问题,实际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承租方在出售资产时的增值税问题,二是出租方在收取租金时的增值税问题。106号文件没有涉及承租方出售资产的增值税问题,仍然执行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的规定,即出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106号文件明确的是有关出租方的两个增值税问题:
       一是如何确定计征销项税的销售额;
       二是如何开具发票。
       关于如何确定计征销项税的销售额,106号文件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出租方可以扣除的利息,必须是与自承租方购进设备有关的利息,无关的利息是不能扣除的。
       关于如何开具发票,10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人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二、新规定解决了什么问题
       新规定解决了出租方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因没有进项税抵扣导致的重复征税问题,降低了售后回租业务的增值税税负。举例说明如下:
       A公司是承租人,购进设备价款100万,进项税17万并抵扣。A公司将设备按照100万的价格出售给租赁公司B公司,不征收增值税。B公司再将设备出租给A 公司,分十次收取租金110万,每次收取11万,假定B公司没有与此有关的利息支出。
       在106号文件出台前,B公司应就其收取的租金110万全额计算销项税,由于其没有进项税,B公司税负较重。106号文件实施后,B公司可以只就扣掉本金后的余额,即10万元,计算销项税,税负大大降低。
       三、新规定产生的新问题

       新规定也产生了新的问题,即每次收取租金时,如何开具发票?由于每次收取租金时,租金都是既包含部分设备价款又包含部分毛利,按照上面的例子,每次收取的11万租金中,有10万相当于设备价款,1万是毛利。那么开具发票时,有两种开票方式:
       第一种是分别开具10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种是在租金满100万之前,先全额开具普通发票,对100之后的租金再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何开票,106号文件并没有明确。
       如果按照第一种方式,纳税人需要准确区分每笔租金中的本金,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操作上有一定难度,但是可以保证税款的均衡入库。
       第二种方式,在每次开票时,不用区分本金,操作相对简单,但在本金收回之前,无法缴纳增值税,不利于税款的均衡入库。
       具体如何操作,需要征求主管税务局的意见。估计税务局采用第一种方法的可能性较大,这与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的方式也基本一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规定,融资租赁按照直线法计算每个申报期的营业额,即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可以扣除的成本后,作为总的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然后再按照本纳税申报期天数占总的出租天数的比例,计算当期的营业额,以保证营业税的均衡入库。
       除上述开票问题外,新办法也有一些其他问题,比如,同样是租金收入,分别开不同的票,甚至一笔租金收入,分别不同金额开具不同的发票,不仅仅是操作上的难题,在法理上也难以讲通。但在维持13号公告的情况下,只能采取这样不规范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