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其中,附件部分包括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和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适用的报表格式。已执行新金融准则但未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或已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但未执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当结合通知附件1和附件2的要求对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
我们将本次通知的内容与财政部于2018年度发布的历次财务报表格式要求进行比较,从财务报表格式的适用对象、财务报表格式的变化及比较信息的列报三个方面对本次通知进行解读,具体如下:
一、财务报表格式的适用对象
二、财务报表格式的变化
(一)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
1.资产负债表
(1)“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两个项目。
(2)“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两个项目。
(3)新增“专项储备”项目,反映高危行业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的期末账面价值。
(4)增加“递延收益”项目说明:“递延收益”项目中摊销期限只剩一年或不足一年的,或预计在一年内(含一年)进行摊销的部分,仍在该项目中填列,不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
(5)增加“其他权益工具”项目说明:该项目反映企业发行在外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期末账面价值。
2.利润表
(1)“资产减值损失”项目位置移至“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下面的一行。
(2)补充“研发费用”项目说明,明确“研发费用”项目还包括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
(3)修改“利息收入”的项目说明:“利息收入”反映企业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确认的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
(4)删除了“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项目中的债务重组利得和损失。
(二)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
1.资产负债表
(1)上述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中列示的资产负债表变化。
(2)新增“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
(3)新增“使用权资产”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承租人企业持有的使用权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使用权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和“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4)新增“租赁负债”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承租人企业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租赁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的租赁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反映。
(5)补充“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的项目说明:“其他应收款”项目中的“应收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目中的“应付利息”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取但尚未收到或已到期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利息,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
(6)补充“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项目说明:由于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企业也可以设置“合同结算”科目(或其他类似科目),以核算同一合同下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并在此科目下设置“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反映定期与客户进行结算的金额,设置“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反映按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结算”科目的期末余额在借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期末余额在贷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中填列。
(7)增加贷款承诺、财务担保合同等项目计提的损失准备的列报说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的相关规定对贷款承诺、财务担保合同等项目计提的损失准备,应当在“预计负债”项目中填列。
2.利润表
(1)上述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中列示的利润表变化。
(2)“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项目位置移至“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之后。
(3)“投资收益”项目“其中”项中新增“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因转让等情形导致终止确认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该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损失,以“-”号填列。
(4)补充“其他收益”项目说明:“其他收益”还包括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计入其他收益的项目。
(三)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但未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
1.资产负债表
(1)上述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中列示的资产负债表变化。
(2)新增“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
(3)补充“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的项目说明:“其他应收款”项目中的“应收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目中的“应付利息”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取但尚未收到或已到期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利息,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
(4)增加贷款承诺、财务担保合同等项目计提的损失准备的列报说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的相关规定对贷款承诺、财务担保合同等项目计提的损失准备,应当在“预计负债”项目中填列。
2.利润表
(1)上述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中列示的利润表变化。
(2)“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项目位置移至“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之后。
(3)“投资收益”项目“其中”项中新增“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因转让等情形导致终止确认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该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损失,以“-”号填列。
(4)补充“其他收益”项目说明:“其他收益”还包括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计入其他收益的项目
(四)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但未执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
1.资产负债表
(1)上述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中列示的资产负债表变化。
(2)新增“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
(3)补充“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的项目说明:“其他应收款”项目中的“应收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目中的“应付利息”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取但尚未收到或已到期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利息,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
(4)补充“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项目说明:由于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企业也可以设置“合同结算”科目(或其他类似科目),以核算同一合同下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并在此科目下设置“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反映定期与客户进行结算的金额,设置“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反映按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结算”科目的期末余额在借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期末余额在贷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中填列。
(5)增加贷款承诺、财务担保合同等项目计提的损失准备的列报说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的相关规定对贷款承诺、财务担保合同等项目计提的损失准备,应当在“预计负债”项目中填列。
2.利润表
(1)上述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中列示的利润表变化。
(2)“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项目位置移至“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之后。
(3)“投资收益”项目“其中”项中新增“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因转让等情形导致终止确认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该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损失,以“-”号填列。
(4)补充“其他收益”项目说明:“其他收益”还包括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计入其他收益的项目。
三、比较信息的列报
企业首次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或新租赁准则,按照衔接规定,对因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的,对首次执行当期的财务报表的本期数或期末数按照本解读二(二)所列要求修订后的报表项目(即通知中附件2的报表项目)列报,对可比会计期间未调整的比较数据按照本解读二(一)所列要求修订后的报表项目(即通知中附件1的报表项目)列报。
企业首次执行新金融准则但未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按照衔接规定,对因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的,对首次执行当期的财务报表的本期数或期末数按照本解读二(三)所列要求修订后的报表项目列报,对可比会计期间未调整的比较数据按照本解读二(一)所列要求修订后的报表项目(即通知中附件1的报表项目)列报。
企业首次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但未执行新租赁准则,按照衔接规定,对因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的,对首次执行当期的财务报表的本期数或期末数按照本解读二(四)所列要求修订后的报表项目列报,对可比会计期间未调整的比较数据按照本解读二(一)所列要求修订后的报表项目(即通知中附件1的报表项目)列报。
除因首次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或新租赁准则外的财务报表格式的变更,均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来源:中汇审计专业技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