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在疫情进入常态化时代的背景下,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国家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颁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该举措一是对所有行业的小微企业、按一般计税方式纳税的个体工商户退税近 1万亿元。其中,存量留抵税额6月底前一次性全额退还,微型企业4月份集中退还,小型企业5、6月份退还;增量留抵税额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取消“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0、最后一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50万元”等退税条件。二是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7月1日开始办理全额退还,年底前完成;增量留抵税额也要从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三是中央财政在按现行税制负担50%退税资金的基础上,再通过安排1.2万亿元转移支付资金设立3个专项,支持基层落实退税减税降费和保就业保基本民生等。其中,对新增留抵退税中的地方负担部分,中央财政补助平均超过82%、并向中西部倾斜。四是对偷税、骗税、骗补等行为坚决打击、严惩不贷。
自文件颁布以来,很多企业反映说,税务局要求企业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但是等企业申请并退完税后,又要求企业自查,也有稽查情况的发生。根据全国留抵退税施行情况来看,符合条件的企业是“真退”,对于弄虚作假骗取留抵退税的是“真打”,有些情况甚至是拔出萝卜带出泥,对企业近三年的各项税收缴纳情况都查个遍!
案例一:
近期,湖南省衡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湖南柱兴商贸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36.22万元。衡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追缴该公司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同时,衡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其近3年各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该公司偷税10.39万元,依法追缴该公司偷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加收滞纳金。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案例二:
近期,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北京正和赢时技术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
经查,该公司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16.63万元。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追缴该公司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同时,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其近3年各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该公司偷税39.99万元,依法追缴该公司偷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加收滞纳金。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在大数据时代下,税务系统在确保依法规范、高效快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同时,依托税收大数据,对留抵退税纳税人风险进行全景扫描、精准画像,根据扫描画像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具体来看,税务部门事前对符合留抵退税申请条件的纳税人进行风险研判,对存在异常情况的纳税人进行约谈提醒、督促整改。事中对提交留抵退税申请的纳税人信息进行审核校验,对纳税人风险状况进行研判,根据研判结果分类办理。事后对已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加强跟踪管理,常态化开展风险分析,精准识别发现违规享受疑点企业,快速有效核实处置。对违规享受的追回已退税款,涉嫌骗取留抵退税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打铁必须自身硬!故建议企业在主动申请留抵退税前,进行自查,避免进入申请留抵退税又被认定为“骗税”的尴尬情形。
主要从以下常见的三个方面来进行自查:
一、是否满足申请留抵退税条件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2022年6月,国家又颁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进一步将行业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 其中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是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故企业应该明晰企业规模适用的标准及各个指标的计算逻辑;
■ 其中公告所称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 关于房地产行业是否适用上述公告申请留抵退税也是实务中较为热点的问题:房地产行业虽然不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的13个行业范围内,但由于房地产行业通常在商品房实际交付阶段才会开具增值税发票,确认增值税销售额,故在其预售阶段,可适用“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这项标准申请留底退税。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房地产行业企业划分类型的规定: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 销项端是否存在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的情形
■ 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通过现金交易、微信个人账户、个人银行卡收取销售款等方式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
■ 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
■ 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
■ 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 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 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 是否存在不按文件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 企业是否存在不符合差额征税规定,而按照差额征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形。
三、进项端是否存在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不实的情形
■ 费用报销中是否取得虚假开具的发票(重点关注员工批量报销发票的供应商是否合规);
■ 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 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真实合法;进口货物品种、数量等与实际生产是否相匹配;
■ 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是否抵扣进项税额;
■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是否抵扣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是否抵扣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是否抵扣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是否抵扣进项税额;
■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是否抵扣进项税额。
作者:中汇(浙江)税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 朱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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