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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应在Q2加速调整以适应新公司法
2024.04.02

背景:财务负责人往往需要全面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资金融通、会计核算与合规性监控,在日常工作中承担着较大的法律和经济风险。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实施,其中不少条款都对财务负责人职权、责任、义务、品德和行为给予了法规上的指引和要求。这种情况下,财务负责人需要立刻行动在第二季度(Q2)加速做好新法合规准备。

需要财务负责人重点关注的新公司法条款涉及资本充实责任、股东抽逃出资责任、违反财务资助规定的责任、财务报告义务、执行职务报告、股东查账权、股东知情权的扩大以及董监高责任强化等领域。优秀的财务负责人能够将财务工作与公司的战略、组织、流程紧密衔接,在构筑底线思维的同时,为企业发展扫除所有财务障碍。财务负责人应组织好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与执行,确保公司守法经营,合理调配企业资金,并在公司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变化:从财务负责人日常执行职务的角度来看,新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财务资助和利润分配的调整对财务负责人的影响尤为关键。财务负责人应立即着手依据新规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强化资金内控管理,关注流动性风险,并在日常履职过程能合理运用会计“实质重于形式”的理念进行业务本质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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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资本管理相关条款变化给财务工作带来的挑战

注册资本认缴制从2013年实行至今已有10年,在2023年12月29日的修订中正式改为限期实缴制。这一变革,无疑对我国的社会经济环境产生深远的影响,不仅有助于重塑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也将推动企业提升自身实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财务负责人需要协助新设公司合理规划资本结构,确保资本的合理利用,以及在必要时为公司筹集资金。站在投资公司或集团公司的角度,考虑所投或所控的现有存量公司目前注册资本认缴和实缴的情况,并从企业发展战略出发规划这些存量公司未实缴部分的资金筹措方案及注册资本管理方案。

如果一些存量公司之前设立时认缴的注册资本金太高,可以提前减资或注销。减资方案的规划需要结合公司具体财务和经营状况、税务成本分析。需要注意,如果撤资收回金额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局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计算缴纳转让所得税费。而对于未实质经营或因为战略调整原因需要考虑注销公司的,也需要区分是否办理过涉税事宜的情形以及是否存在大额债权债务,来考虑合适的注销方案。

如果公司股东出资类型不仅仅是货币,还包括实物、股权、债权等非货币资产,财务负责人还需要结合公司现金流量预测做好非货币出资的应对预案,避免出现公司运营资金因为非货币资产的变现能力差导致短缺。此外,我们建议财务负责人在股权和债权出资前要留意:权属清晰、程序合法、价值评估以及是否可以转让;出资后谨防股权和债权价值不实导致的财务风险。我们预测新公司法实施后,未来面向资本市场的上市重组或者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都可能因为债权和股权出资安排出现更多企业重组创新解决方案。

上市公司在未来投资并购中也需要特别关注标的企业的注册资本实缴比例、未来大额资金支付的风险,以及标的企业税务合规风险可能实质上影响标的公司的减资或注销程序。

财务负责人还应设置公司资金监控警报线,避免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一旦出现,则需即刻启动股东提前缴纳未实缴的注册资本的工作。

二、财务负责人需要厘清财务资助安排的潜在合规风险

为了防止公司实控人滥用公司资产,进行利益输送或者股价操纵,以及防止公司虚增资本的欺诈行为。新公司法给出了特定情形下的财务资助禁止条款,即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相关内容。条款中提到的财务资助形式包括赠与、借款、担保及其他方式。有的时候,公司判断交易安排容易看交易合同的约定的形式,就简单做出结论。这样可能带来很大的合规风险。事实上,监管机构在过往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和检查过程屡次以警示案例说明,不要侥幸。判断一项交易,不会简单以合同不是借款、不是担保,就认为不是财务资助。会计判断经常提到“实质重于形式”。作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要特别留意“实质重于形式”来鉴别一些资金安排是否合法合规。作为上市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还需要特别留意上市规则对财务资助的合规要求。

广东证监局曾对某上市公司H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上市公司于2019年4月与关联方T(上市公司持股40%的联营企业)和N分别签署买卖合同,公司以5,964万元价格向T采购两架飞机机身,再以6,022万元的价格转售给N。广东证监局认为:该等买卖合同的交易实质为上市公司以采购飞机资产包名义向T提供借款,并以向N销售的名义收回借款本息,其确认的销售利润实为相关借款利息。最终,上市公司追认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且由于涉及到多计营业收入,还需要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相应调减。

我们还要提请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留意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允许财务资助:新《公司法》未禁止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资助。但是,如果依照《(首发)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那么对于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实施的股权激励,其实都不能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当然,我们建议大家可以关注后续《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是否会随新公司法实施而修订。

三、财务负责人应重点防范出现违反规定分配利润的风险

公司的利润分配是体现公司营利性、保障股东实现投资权益的重要法律机制。新公司法明确指出,利润分配的前提是不存在未弥补的历史亏损,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并且已经按法律法规足额提取公积金;剩余部分才可以分。违反上述规定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房地产交易采取预售制,过去不少房地产项目公司在预售阶段实现了现金回笼,就经过集体决策把回笼销售资金减去预计的项目成本和税费提前分红,在财务报表上面形成了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等到项目楼盘交付给购房者结转收入时,冲抵利润分配。新公司法下,这样的预分红机制是否合规值得财务负责人深思。那些出险了的房地产企业,如果存在违规拿走资金超额分配利润的情况,财务负责人很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某些行业(比如新零售、大健康、教育等)也存在通过预付费、预充值的方式积累大量消费者资金,他们可能也有动机通过种种安排类似预分红等手段转移企业资金。所以我们看到一些培训机构、健身房的倒闭后,会出现一群预付费无法得偿的消费者寻求法律的帮助。我国一直努力在通过立法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在新公司法修订前,监管机构已经围绕预充值、预付费出台了多个管理办法,加强预收费的制度性防范。这次修订的《公司法》也明确提出“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除了预分红外,我们还会看到一些监管查出的案例涉及到以前年度会计差错更正和滥用会计政策,导致本来没有可供分配利润的情况下,虚假呈列了利润用于分配。我们建议财务负责人做好公司资金活动的管控,把好利润分配关,避免触碰监管红线、得不偿失。

启示:财务负责人应该深刻学习和理解新公司法针对注册资本、财务资助和利润分配的条款修订,从资金安全、资金效率和效益的管理诉求出发,完善资金管理机制,优化资金分析和监控机制,做好新法合规准备工作。

新公司法明确财务负责人属于高级管理人员,这也意味着财务负责人将承担更重的责任。如果不当履职,财务负责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财务负责人应该特别留意关于注册资本管理、利润分配管理以及财务资助履职风险。一旦给公司造成损失,财务负责人需要自证清白,也就是要证明是否参与了违法行为,是否采取了必要的行动来制止违法行为。财务部应在资金流出的环节把好关,做到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管理,确保财务资助合法和合规性,保障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中汇的审计咨询团队源自国际“四大”拥有丰富的财务管理、内控规范和境内外上市辅导咨询经验,我们将可以协助公司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内控、厘清权责划分、优化资金管控流程,为财务负责人展开资金预测分析、预算管理提供切实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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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殷文文/合伙人  杨光燕 / 总监  丁柏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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