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Vision->Information
关于实施〈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6.09.1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6〕11号

现公布《关于实施〈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6年9月11日

附件:

关于实施《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做好《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注册资本和股东条件

在《办法》施行之前,期货公司已经从事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和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的,其注册资本可不再调整;已经核准、报备成为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无需重新申请核准或者办理备案。

二、关于相关业务申请安排

在《办法》施行之前,期货公司或者其境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已经开展期货做市交易业务、衍生品交易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期货公司在《办法》施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申请相应业务资格的,不受《办法》第十五条“期货公司每次最多申请增加一种业务,且距离前次增加业务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的限制。

三、关于相关业务过渡安排

在《办法》施行之前,子公司已经从事期货做市交易业务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要逐步取消,在《办法》施行十八个月后,不得从事期货做市交易业务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办法》施行后,依照《办法》取得期货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按照《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从事期货资产管理业务;未依照《办法》取得期货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但此前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期货公司、子公司,不得新增业务,并应当在《办法》施行后的二年内终止资产管理计划。

四、关于业务监管指标规则适用

期货公司从事期货做市交易业务、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有关风险监管指标,参照适用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则,计算风险资本准备。中国证监会对相关业务风险监管指标作出规定后,适用其规定。

五、关于境外子公司管理规则适用

《办法》对期货公司境外子公司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关于证券公司境外子公司的管理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期货公司境外子公司管理办法后,适用其规定。

本公告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