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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增值税优惠,这些知识点你了解吗?
2021.08.20

1.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不需要办理备案。

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税务部门进行了税收管理方式的优化,推行“备案逐步向留存备查转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第一条明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2.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需要提交证明材料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第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

3.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需要如何处理?

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4.原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不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应从何时起停止享受优惠?

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不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应当自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当月起,停止享受增值税优惠。

例如A企业是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21年1月,其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发生变化,不再满足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那么A企业应当自2021年1月所属期起停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又例如B企业享受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但自2021年2月起,其不再提供婚姻介绍服务,转而提供设计服务。那么B企业应当自2021年2月所属期起停止享受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来源:上海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