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22〕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做好2021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推进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全面准确反映政府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是提升财政财务管理水平、提高财政透明度、改进政府绩效管理、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按照“十四五”期间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和2021年全国财政决算工作会议有关要求,扎实有序开展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涉及面广,工作链条长,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抓好责任落实。加强财政国库部门与资产、债务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与政府部门财务报告、财政总决算、国有资产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统计报告之间数据衔接。统筹疫情防控和报告编报工作,把疫情防控要求贯彻报告编报工作始终。
(二)夯实基础管理。各地要清查核实代表政府持有的相关企业的出资人权益、政府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举借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政府或有债务等情况,按规定进行核算和反映。督促部门单位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查实编制主体,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按照部门所属关系编报财务报告,夯实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三)注重分析利用。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挖掘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数据价值,积极开展专题分析研究,推动数据共享,扩大应用范围。通过分析发现问题,剖析原因,找出薄弱环节,发挥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逆向反馈和促进管理的作用,为领导决策和防范财政风险提供信息支撑。
(四)完善系统建设。省级财政国库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根据附件要求的2021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样式完善本地政府财务报告管理系统,并按照《政府财务报告管理系统接口报文规范(试行)》(财网信办〔2020〕5号)做好与中央系统对接,确保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电子数据通过系统按时准确上报。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的通知》(财办〔2020〕1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整合下发地方应用软件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办〔2021〕25号)有关要求,做好政府财务报告管理系统一体化整合相关工作,完成整合的地区要同时通过全国预算管理数据汇总系统上报数据。
二、着力提升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质量
(一)扩大编报范围。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按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及相关规定编报2021年度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所有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原则上都要编报2021年度合并后的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县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数据中应包含所辖乡镇政府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等情况。
(二)做实对账抵销。各地要做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涉及的政府内部交易事项对账抵销工作。正确运用抵销规则,对于部门与部门之间的交易事项,金额高于抵销阈值10万元的,要加强对账,重点抵销;10万元(含)以下且可确认一致的,原则上应抵尽抵,不受抵销阈值限制。财政与政府部门之间、财政内部不同类型资金之间、不同级次政府财政之间的交易事项,经相关方确认无误后抵销。
(三)加强质量把关。各地要不断强化编报主体责任,创新审核方式,提高审核效率,杜绝基础性错误。对审核发现的问题要边审边改、立查立改,切实提高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质量。同时,要积极配合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对于审计发现的国库管理方面的问题,要立行立改、即知即改;需要国库部门支持配合的问题,要与审计部门加强沟通,共同督促部门单位及其他有关方面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范管理。
三、按时完成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工作
(一)各地应于2022年7月31日前将省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纸质版)和电子数据,以及所辖市、县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财政部国库司。于2022年8月31日前将合并的本省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纸质版)和电子数据及本辖区内所有合并的市(州)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电子数据一并报送财政部国库司。
(二)各地要注重总结编制做法和经验,认真撰写编制工作总结,具体包括编制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等内容,并于2022年8月31日前将工作总结(纸质版)报送财政部国库司,电子版发送工作邮箱(zfcwbgc@mof.gov.cn)。
(三)财政部将适时组织2021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集中审核,请各地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沟通。联系电话:010-68552372 68552039。
财 政 部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