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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
2022.03.31

深注协秘子【2022】22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财政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2〕5号)和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市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报备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现就我市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方式与报备时间

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报备网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acc.mof.gov.cn),报备时间为2022年3月15日至2022年5月30日。

二、报备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为: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
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所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说明应当包括自由贸易试验区分所业务开展情况,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分所在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情况等。

2.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等)。

3.2021年度经营情况。

4.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5.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
(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21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

1. 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2. 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3. 2021年度经营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报备

会计师事务所应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自查自纠报告"模块,报备上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其中,执业质量情况相关内容可于2022年8月31日前提交,其他内容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提交。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年度自查自纠报告由事务所总
所统一提交,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总所及各分所情况。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年度自查自纠报告应当加盖事务所总所公章、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

四、报备程序

请会计师事务所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后按系统规定格式填写报备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说明等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章。报备情况简要说明和保单复印件按系统提示进行上传。如显示已报备即表示已完成市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如显示已退回即表示需事务所修改后再在网上提交。

五、报备范围

我市2021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

六、责任及要求

(一)各所要指定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同志专门负责报备工作,并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对报备材料进行审核。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进行年度报备的会计师事务所,我会将予以通报并上报市财政局,逾期不改正者或出现报备错误被退回3次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列为我会重点关注对象。

(二)对发现报送材料存在虚假、隐瞒或不符合设立条件等情形的会计师事务所,我会将会上报市财政局。

七、其他事项

(一)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年度报备时,请确认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中登记的基本信息(如合伙人/股东、办公场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与我市商事登记机关登记的信息一致,如存在条例规定应向市财政局变更备案的,应先向市财政局办理变更备案,经备案后再进行年度报备。

(二)会计师事务所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用户名为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分所用户为“f”+执业证书编号)。若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密码遗失,请与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联系(联系电话:83938949),会计师事务所应妥善保管登录密码。

(三)相关附件表的其他补充资料上传事务所2021年财务审计报告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叶武景0755-83515412

附:1、深圳市财政局会关于做好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2、报备简要说明模板

3、相关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变动情况模板

4、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