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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辖区2021年年报审计监管情况通报
2022.09.19

一、年报审计监管工作情况

一是事前提示风险。召开上市公司和审计机构年报监管工作会,警示风险、强调责任,在线参会人数近 2000 人。下发年审专项通知,严明要求,提示审计风险领域,同时通过官网向全社会公开。

二是事中跟进督导。审阅重点机构年报审计质量管理总体方案及项目情况清单,了解独立性管理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摸底公众公司年审项目风险评估、人员委派、质量管理措施等情况,初步判断风险事项,及时纠正未按要求轮换等行为。走访、约谈事务所 9 家次,联合约谈督导辖区项目 50 余家次、近 200 人次。

三是事后全面审阅。利用科技系统,借助行业机构专业力量,分层分类高效审阅。年报审阅覆盖率达 88%,关注 500 余条风险事项并分级确定处置方案。

二、年报审计过程中关注事项

2021 年年报审计中,会计师事务所风险意识、质量意识总体提升,审计把关作用有所体现,但监管发现部分事务所管理能力和执业质量仍待进一步提升,具体如下。

(一)项目风险分类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规定,事务所的质量目标应包括基于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等,恰当指导、监督项目组并复核项目组已执行的工作。可以说,项目风险分类是引导事务所合理配置审计资源的基础性制度。

监管发现,部分事务所已形成较完善的分类指标体系及动态调整机制,并嵌入内部项目管理系统,流程运行较为成熟。但个别事务所项目分类政策待完善,如将上市公司业务统一归为 A 类业务并执行相同的质量管理流程,未考虑不同项目的风险差异,不利于对高风险项目的质量把控;虽对项目进行更为细化的分类,但未充分考虑存在规避退市动机、并购标的业绩精准达标等情形,对重大风险有疏漏。

(二)人员委派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规定,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委派具有必要胜任能力和素质的人员执行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规定,针对公众利益实体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关键审计合伙人在全所范围内统一进行轮换。

监管发现,部分事务所着手开发合伙人画像等系统,拟通过系统辅助委派工作。但个别事务所人员委派管理存在隐患,如对人员轮换筛查主要依赖人工,难免存在疏漏;未设置业务承接上限,导致个别合伙人承做项目数过多,超出负荷,无法确保审计质量;尚未将挂牌公司审计业务的轮换纳入制度安排。

(三)项目质量复核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规定,事务所的目标是委派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据此得出的结论作出客观评价。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应当尽量避免在同一年度内两个项目之间交叉实施项目质量复核。

监管发现,部分事务所做了有益探索,如在项目质量复核人申请表中增加询问项目,确认不存在交叉复核才可以委派。但个别事务所委派复核人员时采用“就近原则”,导致大量项目存在交叉复核情况;复核人员工作量大,难以保证复核质量;复核沟通主要通过邮件、电话等方式,未在审计底稿中体现对实质问题的复核情况。

(四)对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行为的管理

《证券法》规定,为发行人出具审计报告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实际开展有关工作之日或接受委托之日(孰早)起至审计报告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证券。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及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近年来,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近亲属买卖股票问题屡禁不止。事务所应采取更积极的措施来防范相关不利影响。监管发现,部分事务所已建立制度,要求从业人员定期申报股票买卖情况,并对申报信息实施抽查,起到较为有效的防范与监督作用。但部分事务所对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管理仅依靠相关人员承诺,尚未建立申报、复核或内部抽查等机制,效果难以保障。

(五)职业怀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规定,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监管发现,部分事务所对承接证券业务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承接前履行尽职调查、风险管理委员会投票等流程,并在执业中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如某上市公司临近资产负债表日签订债务转让与豁免协议,事务所在履行访谈等相关程序后追加函证程序,最终未认可公司债务出表的会计处理。但个别事务所仍存在未对上市公司消除上年非标准审计意见保持充分关注、因多年连续审计未充分评估舞弊风险、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状况关注不足、未关注新增业务的商业合理性等问题。

三、年报审阅关注事项

北京证监局在年报审阅中关注了业绩收入、货币资金、金融工具、减值计提、列报披露等多方面的问题或潜在错报风险迹象,具体如下。

(一)业绩与收入

一是未按照业务特点披露收入确认政策,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与新收入准则要求有差异。二是收入变动趋势与成本、费用、现金流、产销量变动趋势不匹配,收入的季节性波动较大且横向、纵向对比趋势不一致,经销收入、贸易收入、境外收入占比大,新增大额收入的项目情况显著异于其他项目等。三是并购标的业绩承诺期内精准达标,承诺期后业绩“变脸”。四是发生大额非经常性关联交易。

(二)货币资金

一是存贷双高且无合理解释。二是预付款项变动幅度较大、金额高且交易商业实质存疑。三是预付或应收关联方大额款项。

(三)金融工具

一是将对有限寿命主体的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二是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金额连续多年未变动、价值公允性存疑。三是未恰当确认回购义务产生的金融负债。

(四)减值计提

一是商誉占比高、预测可收回金额精准“卡点”账面价值、参数取值过于乐观、本年计提大额减值准备但上年度未计提等。二是应收账款占比高、长账龄组合预期信用损失率偏低、转回大额前期计提的坏账准备、同一客户相关的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减值计提政策不一致、实质延用“账龄法”计提坏账准备等。三是存货大幅增加或占比较大,在建工程处于停滞状态、固定资产闲置但未计提减值准备等。

(五)列报与披露

一是商誉减值测试过程和参数披露不充分。二是未披露执行新租赁准则对本期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数、租赁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三是未充分披露分类为第二、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计量的非上市权益工具投资的信息。四是未恰当列报分部信息,列报不规范、不充分。五是列报准确性存疑,如应收质保金在长期应收款列报、运输费在销售费用列报、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质押票据在应收款项融资列报。

北京证监局将以年报审计监管成果为基础,有序推进监督检查等工作,对发现的执业问题予以严肃处理,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行为。

来源:摘自北京证监局《会计及评估监管工作通讯》  2022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