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22〕37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财务报表列报,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简称新保险准则)的新变化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我部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的基础上,对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新保险准则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对不存在相应业务的报表项目可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删减;对确需单独列示的内容可增加报表项目。执行本通知要求的保险公司不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中有关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的要求,但应当执行其中有关本通知沿用项目的列报方法要求。
保险公司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
财 政 部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