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9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的披露》(IFRS 19,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生效日期为2027年1月1日,允许企业提前采用。本准则允许满足适用条件的子公司自愿采用,旨在降低此类子公司编制自身财务报表时的成本。
一、有关背景
在IASB开展2015年议程咨询项目时,部分利益相关方反馈,当母公司执行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时,子公司将遵循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确认和计量要求以实现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需求,但他们建议子公司编制自身财务报表时采用简化的披露要求。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IASB于2019年4月正式启动“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的披露”项目,并于2021年7月26日发布了《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的披露(征求意见稿)》。IASB对收到的全球反馈意见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讨论,并开展了大量调研活动,对征求意见稿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于2024年5月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
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主要内容
(一)准则的适用范围
当且仅当主体在报告期末符合以下条件时,主体可以选择在其合并、单独或个别财务报表中采用本准则:一是主体为子公司;二是主体不负有公共受托责任;三是主体的最终或中间母公司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遵循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并且可供公众使用。
当主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主体则负有公共受托责任:一是债务或权益工具在公开市场上交易,或正处于发行过程中;二是以信托方式持有广大外部单位或个人的资产,并将其作为主要业务之一(如银行、保险公司等)。
(二)准则的基本要求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仅为披露准则,规定了满足上述适用条件的子公司允许采用的简化披露要求,要求该类子公司无须采用其他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披露要求(除特殊情况外),但应采用其他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和列示要求。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允许满足适用条件的子公司自愿采用或终止采用本准则。主体可以多次采用本准则,例如,主体在以前期间曾采用本准则,在上一期间未采用本准则,当前期间仍然可以选择采用本准则。
(三)披露要求
为确保使用者获得重要信息,IASB在简化披露要求时,针对流动性和偿债能力,短期的现金流量、义务、承诺和偶发事件,计量不确定性,金额的分解,会计政策选择等方面设定了简化原则。基于这些原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主要简化了现行企业合并、收入、租赁等38项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披露要求。为确保披露信息的相关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未对《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每股收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8号───经营分部》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的披露要求进行简化。
(四)生效日期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将在202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生效,允许企业提前采用。
三、后续工作安排
由于IASB在研究制定本准则过程中发布征求意见稿时,仅考虑了截至2021年2月28日已正式发布的准则。截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发布日,IASB已完成了多个项目并发布或修订了新准则,如“供应商融资安排”等项目。为了使《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与上述新准则或新修订保持一致,IASB决定将发布追补征求意见稿,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进行修订。
对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发布以后还未完成或还未启动的项目,IASB将在各自项目中单独考虑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的修订。
来源:会计准则委员会